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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3-00296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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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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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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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3-09-27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7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重庆市渝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意见的函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征求《重庆市渝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十四五” 相关规划及政策要求,衔接最新“三区三线”成果,结合实际情况,区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重庆市渝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涉及两江新区部分由两江新区确认、提供),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局(电子 件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及通过门户网站意见征集系统留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许力予,67377728。
电子邮箱:269372848@qq.com
附件:1.重庆市渝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
2.重庆市渝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草案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渝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调整方案(2023年)
(征求意见稿)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 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十四五”相关规划要求,衔接最新“三区三线”成果,结合实际,系统调整我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成果,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形成与我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调整原则
(一)坚持底线约束。坚持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严格禁止降低要求、弱化管控的调整。
(二)强化空间管控。结合“十四五”环境管理目标和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完善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空间管控体系。
(三)突出分类准入。以调整后的环境管控单元为单位,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维度,优化调整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强化刚性约束,突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区生态空间蓝绿交织、底线分明,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高水平绿色发展机制更加健全,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绿色蝶变,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 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全面巩固,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基本建成,成为重庆在 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的“生态样板”。
到2035年,全面形成绿色低碳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城乡颜值更高、气质更佳,山清水秀美丽渝北全面建成。
三、调整要求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要求。
以系统化集成为基础,基于生态保护红线与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管控分区、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资源管控分区等调整结果,科学调整优先、重点、一般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分区分类实施精细化管控,将部分重点管控单元进一步细分。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 格局应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要求。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要求应保持一定的延续性,保持“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区县总体管控要求—单元管控要求”三个层级框架,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聚 焦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调整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新增、修订、废 止的,依法依规同步调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环境要素分区管控要求调整的,同时调整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调整结果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
调整后,全区环境管控单元由23个调整为26个。
优先保护单元:由13个调整为9个,面积占比由39.3%调整为37.2%,较上一轮减少2.1%。
重点管控单元:由8个调整为15个,面积占比由48.5%调整为48.6%,较上一轮增加0.1%。
一般管控单元:个数维持2个不变,面积占比由12.2%调整为14.2%,较上一轮增加2.0%。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结果。
我区结合调整后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主要特征、突出问题和环境质量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管控要求。调整后,全区总体管控要求共42条,引用重庆市总体管控要求14条,在原总体管控要求基础上删除4条、修改11条、新增17条。
五、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全区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和宣传工作,区级有关部门结合本单位职责职能做好全区三线一单实施工作,并积极参与评 估、更新调整和宣传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辖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三线一单实施和宣传等相关工作。
(二)资金、技术保障。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区财政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切实保障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和维护等。
附件之附件:
1.重庆市渝北区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分布图(2023年)
2.重庆市渝北区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统计表(2023年)
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管控要求(2023年)
附件1
— 1 —
附件2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统计表(2023年)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
环境管控单元分类 |
备注 |
ZH50011210001 |
渝北区嘉陵江悦来水厂水源 |
优先保护单元1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2 |
渝北华蓥山市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2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3 |
重庆市玉峰山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3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4 |
重庆市南天门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4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5 |
重庆市照母山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5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6 |
重庆九曲河市级湿地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6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7 |
渝北区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7 |
涉及渝北区直管区和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8 |
统景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8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10009 |
渝北区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 |
优先保护单元9 |
涉及渝北区直管区和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1 |
渝北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城区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1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2 |
渝北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农业高新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2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3 |
渝北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高竹新区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3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4 |
渝北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洛碛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4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5 |
渝北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其他镇域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5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6 |
两江新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直属街道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6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7 |
两江新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保税港空港功能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7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8 |
两江新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龙兴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8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09 |
两江新区工业城镇重点管控单元-悦来片区 |
重点管控单元9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10 |
渝北区重点管控单元-朝阳河金家河院子 |
重点管控单元10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11 |
渝北区重点管控单元-御临河御临镇 |
重点管控单元11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12 |
渝北区重点管控单元-后河观音洞水库 |
重点管控单元12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13 |
渝北区重点管控单元-嘉陵江梁沱 |
重点管控单元13 |
属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14 |
渝北区重点管控单元-后河跳石 |
重点管控单元14 |
涉及渝北区直管区和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20015 |
渝北区重点管控单元-长江寸滩渝北段 |
重点管控单元15 |
涉及渝北区直管区和两江新区直管区 |
ZH50011230001 |
渝北区一般管控单元-御临河上游 |
一般管控单元1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ZH50011230002 |
渝北区一般管控单元-长江扇沱 |
一般管控单元2 |
属于渝北区直管区 |
— 1 —
附件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管控要求(2023年)
管控类型 |
总体管控要求 |
备注 |
空间布局约束 |
第一条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第二条 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对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坚决不予准入。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现有工业项目、化工项目分别搬入工业集聚区、化工产业集聚区。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
第三条 优化居住、工业、商业、交通、生态等功能空间布局,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
第四条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高污 染”产品名录执行)。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规划布局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 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
第五条 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六条 优化空间布局,减小邻避效应。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七条 涉及环境防护距离的工业企业或项目应通过选址或调整布局原则上应控制在园区边界或用地红线内,防范工业集聚区涉生态环境“邻避”问题。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八条 严格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抗生素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九条 优化空间布局,临近集中居住区不宜布置工业用地,如确需布置的,原则上应控制与集中居住区之间的间距,或者布局环境影响较小的工业项目,减轻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污染排放管控 |
第十条 新建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 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国家或地 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第十一条 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
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重点行业(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 业、皮革鞣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废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等)、电镀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执行“等量替代”原则。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
第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
第十四条 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完善分类运输系统,加快补齐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能力短板。 强化“无废城市”制度、技术、市场、监管、全民行动建设,巩固提升建设经验,着力突出区域特色,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培育“无废文化”。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国家及我市大气污染防控相关要求,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严格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所在 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需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十六条 强化移动源、扬尘源、工业源等大气污染源综合防治,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十七条 以重点行业为抓手,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十八条 以江北国际机场为重点,开展减污降碳。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十九条 源头防治和末端治理双管齐下,加强餐饮油烟扰民污染治理。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二十条 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控制城市面源为重点,加强城镇建成区域水污染治理。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二十一条 以控制面源污染为重点,强化农村区域水污染防治。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国家及我市大气污染防控相关要求,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材等“两高”行业以及其他 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在5000吨标准煤的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需提出有效的区域削 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采取国内外先进的可行环保措施。优化入区企业废气污染物治理技术路线,加大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以及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力度,VOCs等 大气污染物治理优先采用源头替代措施。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并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二十四条 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以上。新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一级A标及以上排放设标准设计、施工、验收,对现有截留制排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针对无法彻底雨污分流的老城区,尊重现 实合理保留截留制区域,提高截留倍数;对新建的排水管网,全部按照雨污分流模式实施建设。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二十五条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二十六条 新建燃气锅炉宜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有序推进已建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 二十七条 推进产业新城和重点企业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果园港、寸滩港等新建港口码头鼓励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机动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 岸电;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果园港鼓励采用集约高效运输组织模式。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在用柴油车通过安装颗粒物捕集 等净化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物流行业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巡游出租车、公务用车、环卫、邮政、城市物流配送、铁路货场、机场车 辆及3吨以下叉车、园林机械采用新能源。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所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管部门管理平台联网。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 二十九条 积极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禁止从事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系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规范建筑工地雨污水排水接管 并强化营地废水排放监管。土地开发利用重点区域强化区域性水土流失防范,河道两岸施工区域强化局部性水土流失防范。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环境风险防控 |
第三十条 深入开展行政区域、重点流域、重点饮用水源、化工园区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区域突发环境时间风险评估数据信息获取与动态更新机制。落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监管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土地开发利用相关管控要求,保障“一住两公”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三十二条 以洛碛镇为重点,严格现有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三十三条 两江新区应与北碚区、渝北区、江北区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水土、龙兴、鱼复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对水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建立车间、工厂 和集聚区三级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保税港区空港功能区结合开发建设情况,逐步完善区域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健全与江北、渝北、北碚等毗邻区跨界河流水污染 联防联控机制。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 三十四条 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应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自行监 测、隐患排查、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制度。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 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资源利用效率 |
第三十五条 实施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发展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开发利用,促进重点用能领域能效提升。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对标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国际先进水平,加快主要产品工艺升级与绿色化改造,推动工业窑炉、锅炉、电机、压缩机、泵、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系统节能改造。推动现有企业、园区生产过程清洁化转型,精准提升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水平,引导绿色园区低碳发展,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
第三十八条 加快推进节水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多元、梯级和安全利用;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进一步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利用量和完善再生水管网“末梢”,逐步提升再生水利用率。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
第三十九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
适用于渝北区全域 | |
第四十条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水生态修复。 |
适用于渝北区直管区 | |
第四十一条 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开展火电、石化、有色金属、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引导区域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广工业水循环利用,加快淘汰落后用水工艺和技术。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
第四十二条 实施高耗能设备能效提升计划,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准入水平的产品设备准入水平,鼓励使用达到节能水平、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 |
适用于两江新区直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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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
(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11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北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发〔2020〕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十四五”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目标,系统调整我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形成与我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渝北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总体目标、调整要求、调整结果、实施保障等四个方面。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区生态空间蓝绿交织、底线分明,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高水平绿色发展机制更加健全,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绿色蝶变,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全面巩固,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基本建成,成为重庆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的“生态样板”。
到2035年,全面形成绿色低碳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城乡颜值更高、气质更佳,山清水秀美丽渝北全面建成。
(二)调整要求
以系统化集成为基础,基于生态保护红线与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管控分区、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资源管控分区等调整结果,科学调整优先、重点、一般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分区分类实施精细化管控,将部分重点管控单元进一步细分。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要求应保持一定的延续性,保持“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区县总体管控要求—单元管控要求”三个层级框架,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聚焦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调整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调整结果
环境管控单元调整后,全区环境管控单元由23个调整为26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由13个调整为9个,面积占比由39.3%调整为37.2%,较上一轮减少2.1%;重点管控单元由8个调整为15个,面积占比由48.5%调整为48.6%,较上一轮增加0.1%;一般管控单元个数维持2个不变,面积占比由12.2%调整为14.2%,较上一轮增加2.0%。
结合调整后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主要特征、突出问题和环境质量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管控要求。调整后,全区总体管控要求共32条,在原总体管控要求基础上删除8条,修改22条,新增10条。
(四)实施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专业技术团队,组织全区“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和宣传工作。区级有关部门、街(乡)镇结合本单位职责职能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并积极参与评估、更新调整和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