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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3-00038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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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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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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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3-03-02
- [ 发布日期 ]
- 2023-03-0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2023年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工业企业)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2023年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工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早污染防治法》,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噪声排放状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确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一)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厂界外200米范围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造成噪声污染的;(二)影响所在行政区域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三)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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