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08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责改〔2025〕11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 生成日期 ]
- 2025-04-16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7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11号(合川区兴兴再生资源回收站(高鑫))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责改〔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合川区兴兴再生资源回收站(高鑫)
经营者:高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D8P49H1T
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石拱桥街36号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接群众投诉,2025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回兴街道金梭大道56号的合川区兴兴再生资源回收站(高鑫)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属于危险废物的油桶和一般固体废物混存,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2月28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举报案件列表》;
2. 2025年2月2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
3. 2025年3月5日,对你(单位)经营者高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3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合川区兴兴再生资源回收站(高鑫)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事实。
4. 2025年3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川区兴兴再生资源回收站(高鑫)经营者高鑫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5. 2025年3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证据4-5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合川区兴兴再生资源回收站(高鑫)。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完成危险废物合法转移,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