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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04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罚〔2025〕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3-03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7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罚〔2025〕6号(重庆存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存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ACA3PU37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园4-004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23时10分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5日23时10分对你单位承建的“海城N19地块混凝土施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5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举报案件列表》;

2.2024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

3.2025年1月14日,我局制作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示意图》;

4.2025年1月14日,对你单位安全员刘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影视资料保存证据袋》;

5.2025年1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刘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存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

证据1-5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存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海城N19地块混凝土施工工程” 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造成对附近居民噪声扰民的事实。

6.2025年1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存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杰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1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砼浇筑劳务承包合同》。

证据6-7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存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2025年2月19日, 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环罚告〔2025〕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6号);

9.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8-9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一般时期:1,共性因子:两年内受过2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3,罚款10万元以下: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1,一般单位:0,主观过失:1,故:X=N+(M-N)×[(A-1)/4]×(1+B)=3.25万。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整(32,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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