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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030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责改〔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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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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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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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2-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0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4号(重庆存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责改〔2025〕4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存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ACA3PU37
住所: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园4-004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22时53分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9日22时53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海城N19地块混凝土施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9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举报案件列表》;
2.2024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
3.2025年1月14日,我局制作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示意图》;
4.2025年1月14日,对你单位安全员刘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影视资料保存证据袋》;
5.2025年1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刘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存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
证据1-5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存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海城N19地块混凝土施工工程” 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造成对附近居民噪声扰民的事实。
6.2025年1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存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杰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1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砼浇筑劳务承包合同》。
证据6-7证明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存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后,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