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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02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罚〔2025〕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2-20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0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罚〔2025〕2号(重庆驰骋轻型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驰骋轻型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守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09325Y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二路39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稳定杆车间和8号焊接车间正常生产,但稳定杆车间和8号焊接车间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废气在车间内逸散后直排环境,上述行为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4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环保员胡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胡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驰骋轻型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某)。

证据1-3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驰骋轻型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事实。

4.2024年12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检查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情况说明》;

5.2024年12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驰骋轻型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守柱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2月12日,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渝北区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报告陈述说明》。

证据4-6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驰骋轻型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7.2025年2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环罚告〔2025〕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2号);

8.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5年2月12日,你单位提交了《关于渝北区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报告陈述说明》,你单位的陈述我局已收悉,但你单位陈述的理由(1.设备故障、2.检查时立即停止生产、3.废气排放量少等原因)不能成为不予处罚的理由。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裁量因子:登记管理:1,未封闭,已安装设备但未使用: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积极配合调查:1;B:修正裁量因子:3个,整改措施已落实:-1,一般公司:0,主观过失:-1,故:X=N+(M-N)×[(A-1)/4]×(1+B)=2.0125万。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佰贰拾伍元整(20,12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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