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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02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责改〔2025〕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2-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4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3号(重庆壁施涂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责改〔2025〕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壁施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国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P8UH5C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王家街道大屋村19组2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车间内三组干粉混合搅拌设备正在生产,生产时产生粉尘,但两套除尘设施均未运行,上述行为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取证通知书》、《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4年12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洪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壁施涂建材有限公司与洪某)。

3.2024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总经理洪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壁施涂建材有限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事实。

4.2024年12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壁施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国河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壁施涂建材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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