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5-00021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责改〔2025〕1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 生成日期 ]
- 2025-02-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4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5〕1号(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责改〔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少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9607203R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翔宇路889号6幢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总排口排放的污水目测呈灰黑色、浑浊,有异味,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总排口排放的污水现场进行采样,根据《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北环(监)字〔2024〕第ZFX078号)显示,总排口外排污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上述行为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2.2024年11月11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北环(监)字〔2024〕第ZFX078号);
3.2025年1月9日,对你单位工艺经理钟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钟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某)、《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重庆利普科技污水处理站简介》复印件、《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复印件。
证据1-4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5.2025年1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少波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1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排放水质偏黑整改后请求从轻处理的报告》、《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排放水质偏黑后续全面整改的情况报告》。
证据5-6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排放水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