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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36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罚〔2024〕5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12-30 
    • [ 发布日期 ]
    • 2024-12-3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罚〔2024〕53号(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罚〔2024〕5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德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3QQ7H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知新路6号1幢整幢1-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通过暗管将工业污水治理设施内的生产废水及淤泥干化池内的干化污泥直接偷排进入雨水管网。经核实,排放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2023年10月20日我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给渝北区公安分局。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于2024年2月22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你单位排放污染物为危险废物,偷排数量为2076.2295KG,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自首等情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予起诉。2024年10月1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发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北检意〔2024〕23号),要求我局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经案件移交等程序,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立案处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22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2日向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23日对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冉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冉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和冉某某);

6. 现场影像资料;

7.《电子发票》(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和重庆瑞立达管道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复印件;

8.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24日对张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9.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0.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24日对重庆瑞立达管道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朱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11.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2.重庆瑞立达管道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24日对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行政文员乔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14.乔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5.《授权委托书》(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和乔某某);

16.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24日对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员工戴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17.戴某身份证复印件;

18.《授权委托书》(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和戴某);

19.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17日对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员工戴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20.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17日对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冉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21.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11日对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行政文员乔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22.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9日对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员工戴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2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11日对杨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24.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5.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11日对重庆瑞立达管道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朱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26.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11日对张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27.《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28.《重庆蓝泠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情况记录表》复印件;

29.《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0.《环境管理服务及工业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协议书》复印件;

31.《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重庆浦沃工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

32.《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情况的函》复印件;

3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审批表》(渝北环执刑移〔2023〕年1号);

3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渝北环执刑移〔2023〕年1号);

35.《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

3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

3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复印件;

38.《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朱某某、杨某某、乔某某、冉某某、戴某、张某某);

3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北检意〔2024〕23号);

40.《介绍信》(存根);

41.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12日对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冉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1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事实。

42. 法定代表人杜德勇身份证复印件;

43.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42-43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

44.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罚告〔2024〕53号)及其送达回证;

45.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4〕53号)及其送达回证;

46.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44-46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罚告〔2024〕53号)和《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4〕5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擅自倾倒危险废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1,共性因子: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2,一般公司:0,主观过失:-1,故:X=N+(M-N)×[(A-1)/4]×(1+B)=60万。由于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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