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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36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罚〔2024〕5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12-30 
    • [ 发布日期 ]
    • 2024-12-3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罚〔2024〕52号(重庆马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罚〔2024〕5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马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MUEE33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35号8栋2-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同区公安分局干警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将泡沫剂、酸洗剂、减震器油等包装桶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置排放至未做防渗的废水池中导致清洗废水直排环境,经过鉴定、监测、专家评审等程序,我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2年12月27日向渝北区公安分局进行了刑事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于2023年2月24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完毕,于2024年7月18日决定,因你单位和5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2024年7月2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发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北检意〔2024〕16号),要求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经案件移交等程序,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立案处罚。你单位排放的清洗废水经司法鉴定和专家评审未被鉴定为危险废物,但你单位的上述直排行为构成“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24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审批表》;

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4日向重庆马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渝北环查(扣)〔2022〕01号);

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5.《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拟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6.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25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5日向重庆马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8.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25日对重庆马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保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9.《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北环(监)字〔2022〕第WT021号);

10.《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北环(监)字〔2022〕第WT022号);

11.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4月1日对重庆马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保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12.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4月2日、2022年4月6日在重庆新炬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7月29日对重庆马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保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14.《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渝正港司鉴中心(2022)环鉴字第77号);

15.《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渝北环执刑移〔2022〕2号);

16.《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

17.《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18.《询问笔录(第1次)》;

1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复印件;

20.《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渝正港司中心(2023)环鉴字第168号)节选复印件;

21.《重庆马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违法通过渗坑、渗井、暗管排放有毒物质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意见》;

22.《马某公司、陈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专家论证会会议记录》;

23.《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川法司鉴字〔2024〕第104-1号);

2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重庆马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陈金保、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马某某);

25.《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北检意〔2024〕16号);

26.《渝北区公安分局食药环侦支队案件移送函》;

27.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10日对重庆马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保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28.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8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得重庆马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29. 法定代表人陈金保身份证复印件;

30.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29-30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马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3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罚告〔2024〕52号)及其送达回证;

3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4〕52号)及其送达回证;

3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31-33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罚告〔2024〕52号)和《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4〕5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含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废水:4,超标5倍以上:5,共性因子: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2,一般公司:0,主观过失:-2,故:X=N+(M-N)×[(A-1)/4]×(1+B)=55万。由于你单位及时整改并积极配合,存在《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和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情节,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马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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