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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359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责改〔2024〕5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12-20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0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4〕53号(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责改〔2024〕5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浦沃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德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3QQ7H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知新路6号1幢整幢1-2

2023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通过暗管将工业污水治理设施内的生产废水及淤泥干化池内的干化污泥直接偷排进入雨水管网。经核实,排放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2023年10月20日我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给渝北区公安分局。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于2024年2月22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你单位排放污染物为危险废物,偷排数量为2076.2295KG,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自首等情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予起诉。2024年10月1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发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北检意〔2024〕23号),要求我局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经案件移交等程序,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立案处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北检意〔2024〕23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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