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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35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责改〔20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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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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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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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12-20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0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责改〔2024〕52号(重庆马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责改〔2024〕5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马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MUEE33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35号8栋2-7
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同区公安分局干警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将泡沫剂、酸洗剂、减震器油等包装桶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置排放至未做防渗的废水池中导致清洗废水直排环境,经过鉴定、监测、专家评审等程序,我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2年12月27日向渝北区公安分局进行了刑事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于2023年2月24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完毕,于2024年7月18日决定,因你单位和5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2024年7月2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发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北检意〔2024〕16号),要求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经案件移交等程序,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立案处罚。你单位排放的清洗废水经司法鉴定和专家评审未被鉴定为危险废物,但你单位的上述直排行为构成“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川法司鉴字〔2024〕第104-1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北检意〔2024〕16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单位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