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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351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罚〔20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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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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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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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51号(李道琼)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4〕51号
被处罚个人:李道琼
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重庆市铜梁县平滩镇万桥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11月19日对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为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10WT006)有异常,经核实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10WT006)上传到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的10:03、15:01和16:03无组织排放废气氯化氢、硫酸雾及总悬浮颗粒物采样照片均为10:03拍摄,15:01和16:03非实际拍摄,为人为编辑篡改后上传。《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10WT006)中显示的3次废水采样检测数据,样品编号分别为2410WT006W1-1-1、2410WT006W1-1-2、2410WT006W1-1-3,由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于2024年10月28日13:47在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一次性采集废水样品分析获得,未按规范要求3次采集废水样品,且出具了3个废水样品的检测结果。上述行为构成“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李道琼为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9日在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1日在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1日向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4.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2日对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员吴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5. 吴某身份证复印件;
6. 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 《授权委托书》(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吴某);
8.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2日对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采样员林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9. 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0. 林某某上岗证节选复印件;
11. 《授权委托书》(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和林某某);
12.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2日对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采样员卢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13. 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4. 卢某某上岗证节选复印件;
15. 卢某某环境检测员上岗合格证复印件;
16. 《授权委托书》(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和卢某某);
17.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2日对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采样员李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18. 李某身份证复印件;
19. 李某上岗证节选复印件;
20. 《授权委托书》(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和李某);
21. 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原采样员罗某离职证明;
22.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6日对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23.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4.《授权委托书》(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和黄某某);
25.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6日对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罗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26.罗某身份证复印件;
27.《授权委托书》(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和罗某);
28.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8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事实。
29. 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道琼身份证复印件;
30. 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42212050006)复印件;
32. 《检测技术服务合同》(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和重庆利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复印件;
33.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10WT006)及原始记录复印件;
34.《情况说明》(李道琼);
35.《情况说明》(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
证据29-35证明李道琼为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51号)及其送达回证;
37.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51号)及其送达回证;
38.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36-38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2月5日向你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51号)和《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5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李道琼为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的:3,共性因子: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2个,一般自然人:-2,主观过失:-2,故:X=N+(M-N)×[(A-1)/4]×(1+B)=2.575万。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李道琼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贰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25,75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