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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349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罚〔2024〕49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49号(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4〕4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竣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57346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高堡湖东路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2024年11月12日至18日间有生产废水排放但未按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9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9日向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12月3日对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环保课长郑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5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6. 法定代表人施竣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

9. 《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

10. 《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自行手工监测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校准证书》复印件;

11. 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苏某重庆市企业自行监测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2.《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自行监测计划落实情况》(2024年11月)复印件;

13.《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处理运行记录》(2024年11月)复印件;

14. 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重庆市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平台V2.0废水自行手工监测数据截图;

15.《授权委托书》;

16.《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证据6-16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17.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49号)及其送达回证;

18.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49号)及其送达回证;

19.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7-19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2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49号)和《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4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排污许可重点管理:3,管理要求:未开展自行监测的:3,共性因子: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1,一般企业:0,主观过失:-1,故:X=N+(M-N)×[(A-1)/4]×(1+B)=7.4万。由于你单位及时整改并积极配合,存在《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和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贰万元整(2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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