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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33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责改〔2024〕49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12-04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6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49号(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4〕4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裕祥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竣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57346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高堡湖东路5号

我队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2024年11月12日至18日间有生产废水排放但未按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队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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