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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314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罚〔202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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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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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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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11-04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5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43号(四川汇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4〕43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汇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D72BQL59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318号环球都汇广场6层60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2024年8月19日00时45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承建的“海成N19地块混凝土施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8月19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9日向四川汇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9月6日对四川汇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杨某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举报案件列表》;
6. 现场影像资料;
7.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示意图;
证据1-7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四川汇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海成N19地块混凝土施工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的情况下实施了法律禁止的夜间施工作业,造成对附近居民噪声扰民的事实。
8. 法定代表人张韵身份证复印件;
9. 营业执照复印件;
10. 《砼浇筑劳务承包合同》复印件;
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3. 《授权委托书》;
证据8-13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四川汇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4.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43号)及其送达回证;
15.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43号)及其送达回证;
16.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4-16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43号)和《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4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一般时期:1,共性因子:第一次:1 ,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1,一般单位:-1,主观过失:-1,故:X=N+(M-N)×[(A-1)/4]×(1+B)=1万。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四川汇诚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