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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300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罚〔202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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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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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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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8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44号(重庆梓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4〕4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梓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5033057N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空路314号1层、2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喷胶生产线D线喷胶柜上方废气管道破损,喷胶废气在车间内溢散和外排,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9月3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向重庆梓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9月20日对重庆梓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人事主管张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张某身份证复印件;
5. 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5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重庆梓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6. 法定代表人孙勇身份证复印件;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重庆梓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环保设备整改施工合同》复印件;
9.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节选复印件;
10. 《重庆市渝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北)环准〔2020〕059号(存根))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
证据6-11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梓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1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44号)及其送达回证;
1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44号)及其送达回证;
14.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2-14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44号)和《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4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排污许可简化管理:2,管理要求:已安装未规范造成泄露或未及时搜集处理:2,共性因子: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1,一般公司:0,主观过失:-1,故:X=N+(M-N)×[(A-1)/4]×(1+B)=4.7万。由于你单位及时整改并积极配合,存在《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和第(四)项和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梓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贰万元整(2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