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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29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责改〔20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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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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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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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10-17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8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39号(谢越 )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4〕39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谢越
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沙坪村*组*号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天险洞村8社
2024年3月27日收到《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关于移送风景名胜区内涉嫌违法有关情况的函》(渝北林函〔2024〕29号)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2日到谢越位于张关-白岩风景名胜区的悠懒森林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修建构筑物及道路等建设活动,依据《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001240),你的建设活动对该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破坏范围均属于张关-白岩风景名胜区内。上述行为构成“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001240)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拆除。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