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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294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罚〔20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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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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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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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10-17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8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39号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4〕39号
被处罚个人:谢越
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沙坪村*组*号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天险洞村8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3月27日收到《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关于移送风景名胜区内涉嫌违法有关情况的函》(渝北林函〔2024〕29号)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2日到谢越位于张关-白岩风景名胜区的悠懒森林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修建构筑物及道路等建设活动,依据《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001240),你的建设活动对该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破坏范围均属于张关-白岩风景名胜区内。上述行为构成“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4月12日在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5月8日对渝北区悠懒文化传播工作室经营者汪某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渝北区悠懒文化传播工作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汪某身份证复印件;
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5月10日、2024年8月29日对谢越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谢越身份证复印件;
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万州潭獐峡等五个风景名胜区为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批复》(渝府〔2002〕99号);
6.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关于移送风景名胜区内涉嫌违法有关情况的函》(渝北林函〔2024〕29号);
7.《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关于大盛镇天险洞村8社乡村道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同意书》(渝北林许可〔2023〕17号);
8. 《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5001240)证明谢越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修建构筑物及道路等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9. 移送物品(资料)清单;
10.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10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谢越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
11. 谢越身份证复印件;
12. 《林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13. 《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14. 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5. 重庆祥立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6.《委托书》复印件(谢越与汪欣);
17.《合作协议》复印件;
证据11-17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谢越。
18.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与林业行政执法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渝北林〔2021〕142号);
19.《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39号)及其送达回证;
20.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8-20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10日向你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3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时间内向我队提出了听证申请。2024年9月30日,我队在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二楼会议室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向我队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是不知晓“悠懒森林营地”项目的建设活动在风景名胜区内,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且相关政府部门在知晓有关情况下未对你进行告知;二是建设“悠懒森林营地”项目至今已投入近400万元,“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损失巨大;三是“悠懒森林营地”项目建设未造成大的生态破坏,破坏部分极少;四是对周边村民就业和该村的经济收入带来很大的帮助。我队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解释和回答,并将处罚的主体以及程序和法律依据对你进行了全面告知,综上,你所提出的问题不能成为免予处罚的理由,可以在裁量上给与考虑。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破坏程度一般:1,共性因子 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落实中:0,个体:-1,主观过失:-1,故:X=N+(M-N)×[(A-1)/4]×(1+B)=2.675万。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裁定金额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谢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拆除;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26,75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