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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4-0025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执罚〔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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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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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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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9-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4〕11号(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兴科大道加油站)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4〕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兴科大道加油站
负责人:刁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16983G
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宝桐一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22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同时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现场检测,根据检验报告(NO.2024072303154)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第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 500 μmol/mol”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7月22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2日向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兴科大道加油站发出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7月25日对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兴科大道加油站负责人刁聪所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负责人刁聪身份证复印件;
5. 现场影像资料;
6.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2024072303154);
证据1-6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兴科大道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事实。
7. 负责人刁聪身份证复印件;
8. 营业执照复印件;
9. 成都思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成思检〔2024〕第0070号);
10.《壳牌兴科大道加油站整改报告》;
证据7-10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兴科大道加油站。
11.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11号)及其送达回证;
12.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11号)及其送达回证;
13.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13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8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4〕11号)和《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违法情节A:个性因子:排污许可简化管理:2,管理要求:已安装未规范:1,共性因子:未受过处罚:1,配合:1;B:修正因子:3个,改正已落实:-2,一般公司:0,主观故意:-2,故:X=N+(M-N)×[(A-1)/4]×(1+B)=3.8万。由于你单位及时整改并积极配合,存在《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和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兴科大道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贰万元整(2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