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三、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党建、纪检、精神文明建设等;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承办有关公务接待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人事、后勤保障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担局系统的统一战线、武装、机关退休干部管理等;负责生态环境系统史志、大事记、年鉴等编纂等工作。
(二)生态综合科:负责牵头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有关的综合性规划、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法制相关工作。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负责牵头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等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综合性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的工作计划、方案。承担市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涉及生态环保指标的考核。
(三)行政审批科: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批意见,参与涉及我区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查。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从业情况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建设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牵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和建立环保行政权力清单,全面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污染物减排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
(四)大气环境科:牵头负责大气、噪声、光污染防治等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指导城市、区域及镇街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
(五)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承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效果评估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水生态环境科:牵头负责全区水污染防治等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地表水生态环境治理监管工作。牵头“碧水行动”的具体工作。完成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对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