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衔接
1.5工作原则
1.6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及分级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5.2调查评估
5.3善后工作
5.4总结归档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应急技术保障
6.4应急通信保障
6.5应急资金保障
7应急预案管理
7.1宣传教育
7.2技能培训
7.3预案演练
7.4预案管理
7.5预案更新
7.6预案实施
8附则
8.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8.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区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各科室能迅速、有序、有效地参与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减轻环境污染,建立健全我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内设科室、直属单位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以及周边地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并可能波及本区域时的应急处置行为。核与辐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各自预案执行。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重庆市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1.5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救援、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6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及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件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8.1。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由区生态环境局统筹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局指挥中心”) ,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局指挥中心指挥长,分管局领导任局指挥中心副指挥长;局指挥中心根据需要组织指挥调度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 事故调查组、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置组和应急专家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局指挥中心职责,各工作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职责见附则8.2。
局指挥中心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局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局办公室、生态综合科、行政审批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区环保宣教信息中心、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局内各科室必须服从应急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 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科室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局办公室职责
协助将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并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协助应急指挥中心做好局内部各科室间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做好与区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工作;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生态综合科职责
负责将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纳入市级部门和区县党政一把手考核;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3)行政审批科职责
负责将环境风险防范融入到项目审批过程,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管理。督促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中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内容,提出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建议和跟踪监测计划;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措施和结论进行审核把关,制定并监督执行在环评中开展环境风险评价的有关工作制度;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4)大气环境科职责
负责大气污染防治风险监督管理,督促区内对大气污染防治风险治理项目开展日常监管,对重点工业企业大气环境风险治理项目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实施大气重污染风险企业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对风险隐患整治无望的企业提出实施关、停、并、转、迁的意见建议。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工作,牵头组织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
(5)土壤生态环境科职责
负责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监督管理,督促区内对土壤污染防治风险治理项目开展日常监管,组织实施污染土壤转移许可、污染土壤转移联单制度。牵头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以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和修复效果评估。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6)水生态环境科职责
做好水污染治理风险防范工程设施监管。监督企业(包括矿井企业)和流域、区域水环境风险治理项目管理并组织验收,组织实施水环境风险企业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对风险隐患整治无望的企业提出实施关、停、并、转、迁的意见建议。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工作,对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和风险防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7)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职责
接报警后“第一时间”报告,并“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对事故做出初步判断,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和必要的措施控制污染的扩大和蔓延。同时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检查我局各类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应急设备、应急物资的完善情况;负责依法定程序对相关肇事者企业(个人)进行立案调查;适时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快报,上报应急指挥中心;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8)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职责
负责制定环境应急监测预案并建立应急监测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接受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并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监测布点方案制定,组织现场采样、并及时科学地得出所采样品的监测数据,确定污染物种类、数量、范围、程度,适时发布应急监测快报;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9)区环保宣教信息中心职责
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和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应急指挥中心授权通过媒体和舆论工具及时发布事故处置情况,安定民心,维护稳定;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风险防范
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科室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按日常环境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检查指导,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查风险隐患,督促全面整改到位,并及时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大数据应用)-风险管理平台上进行风险信息登记,实现风险信息动态化管理,常态强化环境风险防范。
3.1.2监测
局内负有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排放监测和媒体舆情监测职责的成员单位,要通过各类监测技术手段,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通报局办公室、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
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的力量配置,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在岗带班和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局系统相关科室(单位)接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告、相关部门通报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详细询问和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程度、接警人、现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通报当日的应急值班人员。当日应急值班人员接到相关信息通报后,立即向当日应急值班领导报告。
3.2.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对长江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中毒伤亡的。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3预警甄别
应急值班人员立即对获取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甄别与确认。对不能准确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必须立即指令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现场核实,做好应急准备,同时要求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20分钟内如实报告现场情况,并及时通知应急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实施监测;对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的报告,情况紧急的,应急值班人员应向区级有关部门或事发地政府核实情况。
对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班人员可直接解除警报,按照一般投诉处理。对初判为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当日值班局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预警的建议;情况特别紧急的,必须同时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值班人员在接到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以下内容: 单位名称、地址、事件发生时间、事件类别、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可能波及影响范围及状况、事件是否可控等。
3.2.4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生态环境局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区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经批准后发布。授权区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经指挥长签署后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按规定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两微一端”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2.5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局指挥中心应启动以下预警行动:
(1)视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按照环境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调度事发地政府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督促属地政府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并报告污染情况。
(3)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令指挥调度组通知有关应急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调查处置,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指挥调度组将应急接警、甄别、预案启动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中登记,并会同综合协调组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5)指挥调度组会同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6)如情况紧急,指挥调度组会同现场处置组向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控制污染蔓延、舆论引导的建议。
(7)可能涉及跨区级行政区污染的,指挥调度组会同综合协调组及时向相关区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根据需要与相关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生态环境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信息通报、联合监测、拦污控污、污染处置等协作工作。
3.2.6预警调整
发布预警信息后,指挥调度组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或者报请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及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按有关规定宣布或者报请区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区县生态环境局开展应对工作。初判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应对工作,请求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Ⅰ级、Ⅱ级响应:初判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长指令指挥调度组会同综合协调组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提请市政府按照《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应急响应并牵头组织应对工作;局指挥中心加入市级应急指挥部,并受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依照相关职责协助开展应对工作。
Ⅲ级、Ⅳ级响应:初判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指挥长指令指挥调度组会同综合协调组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区政府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按照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工作;对于跨区县行政区域或需要市生态环境局支援或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部领导批示要求作出反应的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长还应指令指挥调度组在市级工作组的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指挥调度组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响应启动后,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立即发出指令,调集各工作组出警并做好指挥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后勤保障等工作。
Ⅰ级、Ⅱ级响应时,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开展工作;III级、级响应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在10分钟内发出出警指令,由指挥调度组将各工作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分发到各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各工作组自接到出警指令20分钟内,必须完成应急物资设备、执法取证设备、通信保障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应急监测组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应急监测及应急防护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综合协调组根据其他工作组的需求协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和现场保障工作。
4.2.1指挥协调
指挥调度组分为前方指挥小组和后方调度小组,两个小组按照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令协同开展指挥调度工作。
前方指挥小组:
(1)到达现场后,立即与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或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取得联系,参与部际联席会议和指挥协调工作,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污染防控的建议。
(2)收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制订现场指挥调度方案,通过现场工作会议等方式调度相关处置工作。
(3)向局指挥中心其他工作组及政府相关部门传达领导指示、政府现场处置指挥部指令,通报污染处置情况。
(4)检查、巡视、督促局指挥中心其他工作组工作情况,收集污染处置和指挥调度情况,与后方调度小组协同指挥调度工作。
(5)填写《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调度记录单》,于每日15:00前报综合协调组。
后方调度小组:
(1)根据前方指挥小组相关要求调度综合协调组做好物资、队伍、设备、车辆、经费等保障工作。
(2)督促综合协调组按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快报报送和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3)及时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现场处置情况,向前方指挥小组传达领导指示,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4)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将应急指挥调度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填写《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调度记录单》,于每日15:00前书面报综合协调组。
4.2.2污染处置
现场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污染控制、消除工作。
(1)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有毒有害物料的泄漏,防止泄漏的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及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开展现场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组织专家会商,制订污染处置方案。
(3)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企业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方法,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4)巡查、收集现场处置情况,评估污染处置效果,并根据污染态势及时调整处置方案;每2小时向指挥调度组、综合协调组和应急监测组报告相关情况;由指挥调度组统一调度后,将应急处置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
(5)编写污染处置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书面报指挥调度组、综合协调组和应急监测组。
4.2.3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应急监测工作。
(1)应急监测组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要求,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编制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大气、水体、土壤监测项目、点位、频次、方法等,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实时调整监测方案,快速获取污染物浓度及其变化趋势信息。
(3)及时收集环境监测数据和水文、气象等其他相关数据,对照环境标准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每2小时向指挥调度组、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报告相关情况。
(4)根据需要寻求市环境监测中心、社会监测力量增援,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源参与应急监测耗材储备、设备维护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5)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留存相关监测样品以备后续调查。
(6)将应急监测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大气监测布点” “水监测布点”中登记;编写应急监测快报和工作日志,于每日15:00前书面上报指挥调度组、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
4.2.4现场核查
现场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核查工作。
(1)查明涉事单位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
(2)查明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可能进入外环境的通道。
(3)查明污染发生原因,做好调查笔录,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通报并会同公安部门及时锁定相关证据。
(4)每2小时向指挥调度组、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报告相关情况,将现场调查情况放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中共享。编写现场调查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书面报指挥调度组、综合协调组。
4.2.5信息报告
综合协调组按照以下信息报送要求,收集、整理、汇总企业、局指挥中心各工作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各类综合环境应急处置快报,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区委、区政府报送信息。
(1)报送级别和途径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信息;如有特殊要求,按要求报告。
(2)报送时间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时间要求分别为:
初报: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对初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2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续报:原则上每天不少于1次,并于当日16:00前分级别报送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终报: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报出的所有文件上传至“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
(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并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终报内容主要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除对外报告、通报外,综合协调组还应编写工作日志,并将各类信息报告和通报抄送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指挥调度组。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新闻宣传组组织开展如下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各工作组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接受采访、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1)提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的建议,经指挥长审批后按照工作程序报区委宣传部,通过政府或政府授权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泄漏物种类、监测数据、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2)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收集、研判、报告和引导工作,针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疑问、谣言、传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每日15:00前将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情况通报指挥调度组。
4.2.7后勤保障
综合协调组组织开展如下后勤保障工作。
(1)与各工作组密切衔接,及时调配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仪器设备、应急车辆参与应急工作,协调指挥大厅、指挥车、单兵应急平台、通讯、网络和电力保障。
(2)协调应急工作经费。
(3)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4)编写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将工作情况通报其他各工作组。
(5)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对口的重要部门和领导提供接待服务。
4.3响应终止
4.3.1响应终止条件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4.3.2响应终止程序
经指挥调度组会同现场处置组评估,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市级指挥调度组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经市级指挥长审批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当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区级指挥调度组向区政府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响应终止建议获批后,指挥调度组向其他工作组发布响应终止指令。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根据需要实施环境监测,现场处置组根据需要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后期防控工作,督促肇事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5.2调查评估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故调查组在响应终止后30日内会同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和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故调查组在响应终止后30日内会同市级事故调查组及相关部门、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将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故调查组协助生态环境部调查组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组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5.3善后工作
事故调查组协助事发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督促涉事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
5.4总结归档
调查评估结束后,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完成相关文字、影视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评估预案响应、处置效果、事件影响等情况,形成应急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归档。区生态环境局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过程、处置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根据要求分别报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归档后,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按要求,及时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中补齐本事件所有登记,办结事件。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作为事件处置的指挥队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保障事件处置的技术支持;建立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队伍,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次生环境事件的现场监测,并提供环境质量和污染变化的预测预警等技术保障工作。
6.2物资装备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加强环境应急防护设备、物资器材、通讯装备、应急监测仪器等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区级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6.3应急技术保障
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托“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和应急物资储备信息,以及各类污染物处置方法、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等信息;借助“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和辅助决策的数字化、智能化和可视化。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加强辖区内风险物质监测方法、监测技术和监测设备的储备工作,提升全区应急监测技术水平。
6.4应急通信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障通讯器材随时处于正常状态。局指挥中心指挥长、副指挥长、值班人员、成员单位负责人电话要24小时保持畅通,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6.5应急资金保障
将环境应急经费纳入区生态环境局常年经费预算,落实应急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演练培训等专项经费。
7应急预案管理
7.1宣传教育
各科室、队、站要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电话(12345);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公众大力宣传环境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防范、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指导辖区内企业应急演练,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技能培训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专业人才;加强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7.3预案演练
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修订与组织实施。
7.5预案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7.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附则
8.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8.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8.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7)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8.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8.2.1局指挥中心
(1)指挥长: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2)副指挥长:分管局领导
(3)工作职责:行使现场指挥职责,接受上级部门指挥,对监测预警、污染处置、事件调查、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
(4)指挥长职责
1)负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2)执行上级指令,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3)负责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调整和应急状态的解除;
4)负责发布和解除蓝色预警信息;向区政府提出黄色预警信息建议及控制污染防治事态扩大的建议;
5)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区政府以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及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与指导下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7)协助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原因;
8)应急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8.2.2工作组及职责
8.2.2.1指挥调度组
(1)牵头单位:局办公室会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牵头。
(2)成员单位: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环保宣教信息中心、其他涉及科室。
(3)主要职责:行使局指挥调度组现场指挥职责,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对监测预警、污染处置、事故调查、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发布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落实。
8.2.2.2现场处置组
(1)牵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会同生态综合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牵头。
(2)成员单位:行政审批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其他涉及科室。
(3)工作职责: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制订处置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救援队伍切断污染源,收集、转移、处置污染物,协助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编写处置快报报指挥调度组、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和事故调查组。
8.2.2.3应急监测组
(1)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牵头。
(2)成员单位: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
(3)工作职责:负责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制订监测方案,实施应急监测,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现场采样并进行分析,确定污染种类、范围、程度;编写监测快报报指挥调度组、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完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测能力不足时,寻求市环境监测中心、社会监测单位帮助。
8.2.2.4事故调查组
(1)牵头单位: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成员单位:行政审批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牵头、生态综合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环保宣教信息中心。
(3)工作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按政府要求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工作;编写事故调查信息报指挥调度组、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完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2.2.5综合协调组
(1)牵头单位:局办公室会同区环保宣教信息中心、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牵头。
(2)成员单位:生态综合科、行政审批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3)工作职责:接收上级部门的指示和意见,传达应急指挥部指令,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8.2.2.6新闻宣传组
(1)牵头单位:区环保宣教信息中心。
(2)成员单位: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生态综合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监测站。
(3)工作职责:跟踪事件进展,收集、整理、编写、审核、报送事件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舆情监测,按职责权限组织宣传报道、对外发布信息,妥善引导舆论。完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2.2.7后勤保障组
(1)牵头单位:局办公室会同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牵头。
(2)成员单位:行政审批科、生态综合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生态环境监测站、区环保宣教中心。
(3)工作职责:负责应急物资、救援队伍、仪器设备、应急车辆调配和应急工作经费、应急通讯及电力保障工作,为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