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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日期:2023-12-18

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1.6 事件分级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 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4.1 分级响应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处置程序

4.4 相应措施

4.4.5 扩大应急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6 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损害评估

5.3 保险理赔

5.4 事故调查

5.5 情况通报

6.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装备及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责任追究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

9.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全面提高应对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的影响,规范应对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国家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修订,2017年6月27日);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8)《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9号);

(9)《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11号);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1.2.2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文件

1.2.2.1技术标准规范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5)《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6)《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2.2.2其他资料

(1)《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编制);

(2)《重庆市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重庆渝佳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渝北区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与辐射、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渝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渝北区扬尘控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执行。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为重庆市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和《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应急预案体系见图1-1。

图 1-1 预案衔接关系图

1.5 工作原则

在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2)政府领导、部门联动;

(3)企业主体、专家支持;

(4)社会救援、属地为主;

(5)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6)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7)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6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有关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 特别重大(一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地下水严重污染,导致生态功能丧失或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严重的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1.6.2 重大(二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地下水大面积污染,导致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区县(自治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1.6.3 较大(三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1.6.4  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成立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为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指挥长为区政府分管领导)、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为区应急局负责人、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镇街及园区管委会。 

2.2 机构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执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命令;收集、掌握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和处置指令;启动相关处置预案或采取其他措施;负责指挥、调度以及调动警力、消防及区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对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封闭和对水上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负责发布应急事故终止指令。

当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指挥部后,必须全力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 应急救援工作。

2.2.1.1 总指挥职责

日常职责

(1)指导加强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2)批准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的统一调度;

(2)保证处置工作的有序有效运行;

(3)传达上级领导批示,贯彻执行上级单位有关指示、命令;

(4)发布事件相关信息;

(5)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2.2.1.2 副总指挥职责

日常职责:

协助指导加强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应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地导致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日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开展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5)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6)开展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7)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应急职责:

(1)贯彻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2.2.3 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区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汇集、研判、上报辖区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和结束应急状态。指导镇街和有关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故。牵头组织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牵头组织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收集、上报信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根据水、大气环境污染的程度,协助有关镇街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善后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对三峡库区渝北流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实施监测,对污染扩散进行预测,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并做好处置过程中污染态势的实时监控;负责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参与应急救援;指导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指导事故责任方按照评估报告要求开展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涉及跨区界污染的,负责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协调邻区生态环境部门互通入境、出境断面水质异常情况。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事件的信息。

区经信委:负责督促电力、燃气、国防工业等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电力部门提供应急供电保障。

区大数据局:负责组织电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发区域通信畅通。

区气象局:负责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负责应急期间提供事发地周边气象信息。

区交通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等运输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负责抢险救援所需设施、设备调运,协调组织调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物资转运所需车辆,运送救灾物资和转送危险物品;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涉及嘉陵江、长江江面流动污染源溢漏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由区交通局协调市港航管理局进行处置。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负责水源流量控制和监测;参与预测污染扩散、事件调查和处置。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紧急运送受伤人员并做好入院前急救和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提供区域雨水、污水管网布置图;对污水处理厂以及排水管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组织。

区网信办:负责舆情引导,收集、汇总事故及应急救援信息。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对影响范围大或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支援、支持。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挥事故现场警戒,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参与事故现场抢救;负责进出事故现场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的交通畅通;负责因车辆运输发生有毒有害物品泄漏、遗散及交通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预防和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防止因火灾等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参与事件现场抢险。

属事镇街及各园区管理单位:协助、配合各事故处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负责所辖区域事故发生地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事故及有关处置情况上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生态环境局。为事故处置提供人员、物资 等后勤保障。

若应急组织成员或职责发生调整,应根据相关规定,由调整后具有相应职责的机构承担对应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1)镇街要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环保、应急、消防、交通、城市管理、水利等有关部门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2)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交通运输事故预警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互通信息,实现联防联控。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化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

(3)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监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蓝色(四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三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对嘉陵江渝北段、长江渝北段可能造成污染,或事件已经发生,致使较大生态环境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橙色(二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一级)预警:情况危急,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充分研判、会商基础上,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信息核实汇总后,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成员单位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单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相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涉及跨区界污染的,及时向邻区人民政府或临区生态环境局通报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与通报原则及对象

(1)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原则

信息报告原则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2)信息报告与通报对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交通、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3.3.2 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1)初报

事发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报警,也可以直接向区生态环境局(报警电话:023-86006200)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警。

事发地镇街接到事发单位或知情者的报警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判别事故可能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根据应急联动协调机制,第一时间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各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区应急局,区应急局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

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急指挥部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达到现场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2)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处理结果报告

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书面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和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并附有关危害与损失证明等。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故的措施、过程、结果和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4.1 分级响应

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处置、分级响应、属地管辖的原则。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处置,事件发生单位、事件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向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上级政府和部门的支援。

4.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单位或镇街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先期处置,控制污染源扩大,防止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程序图:

                       

                      

            

                  


4.3 应急处置程序

4.3.1 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程序

(1)成立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委派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副指挥长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社会稳定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小组构成及职责见附件。

4.3.2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程序

由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长委派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副指挥长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待上级部门达到现场后,指挥权力移交,应急成员单位接受上级部门调动,继续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4.4 相应措施

4.4.1现场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基本措施:应急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环境污染。

1)切断污染源: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2)污染物处理: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3)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事故发生地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科学设立警戒线;在控制泄漏源的同时,采取用水雾稀释扩散的有毒有害气体,用水幕封阻扩散的稀释源,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快速扩散,造成人员伤亡和大气污染。

4)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联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周转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对造成水污染的液体物质采取挖坑收集、挖沟引流、筑坝拦截等方法阻止污染物进入水体。对进入水体的污染物采取吸收(吸附)、中和、拦截、导流、疏浚、转移等方法处置,防止水体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必要时,现场指挥部报告区政府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4.4.2转移安置人员

后勤保障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时的气象,事发地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全区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应立即进行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我区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5 扩大应急

区应急指挥部实施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具体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6 应急终止

4.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

4.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状态解除意见,并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人员、准备等及时撤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镇街牵头,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故现场最高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区应急指挥部协助、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事件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死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理,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并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总体评估。

5.2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3 保险理赔

保监机构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有关工作程序做好先期垫付和善后理赔工作。

5.4 事故调查

一般、较大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或指定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必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直接组织调查。重大、特大事故,按照市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5.5 情况通报

环境突发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对事件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镇街人民政府以及根据本预案确定负有应急保障职责、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明确工作职责。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通信主管部门要迅速调集应急通信车辆前往现场。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

6.3 装备及物资保障

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设施、设备准备,在处置危化品、危险废物泄漏污染事故时还应准备必要的防护器材、专业处置设备及物资,保证应急处置需要。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见附件。

6.4 技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在部门应急预案中纳入预防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及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内容,建立完善有关防范水环境污染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流域水系河流数量和分布图,水文参数、水质现状、流域人口、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基本信息。

(2)工业和农业生产、使用、贮存、销售、运输的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数量、贮存位置及防范措施。

(3)工业、生活、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排放、数量及分布情况。

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开展突发环境污染的污染分析、扩散模型和风险评估研究工作,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科学、规范、安全。

6.5 资金保障

建立应急专项资金,保障救援演练、救援专用设备和救援工作必要经费。

6.6 责任追究

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关部门应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1)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件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

(4)法律规定其他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媒体向公众宣传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的防护知识,提高公众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重点防范企业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加强对职工环境风险防范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要点的培训,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7.2 培训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应急培训,特别是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7.3 演练

有关单位要定期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和联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防范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送至相关部门。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渝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北府办【2016】75 号)同时废止。

9.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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