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公告公示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3155XK/2021-00131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环发〔2021〕3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 2021-04-26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站、队:

《重庆市渝北区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6日



重庆市渝北区2021年生态环境

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的通知》(渝环办〔2021〕56号)要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制度,制定本检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统筹落实现场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和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高效统筹执法资源。

二、主要内容

(一)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求,以水质超标或恶化的国控市控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长江、嘉陵江入河排污口、沿江化工企业废水、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水、餐饮废水等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开展。

检查重点:结合整治污水偷排直排乱排行为专项行动成果,统筹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无证或超标排放废水,设施不正常运行、利用COD去除剂、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未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建建设项目、非法设置排污口,餐饮废水直排、倾倒街面的或错接、漏接进入城市雨水管网等环境违法行为。

时间安排:4月至10月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保执法支队、水生态环境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河长办、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

(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以国控、市控大气监测站点3公里范围为重点,以控制VOCs、NOx、颗粒物排放为核心,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排放和堆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在全区范围内开展。

检查重点:检查涉VOCs典型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情况;涉NOx排放重点企业大气治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执法监测超标及督导帮扶问题企业整改情况;堆场扬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在建建筑工地履行扬尘防控责任情况。

时间安排:4月至10月。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保执法支队、大气环境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三)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造、医药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废铅蓄电池回收综合利用行业、机动车维修行业、危废重点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及废酸、医疗废物、废矿物油、建筑用地土壤修复等为重点行业。

检查重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时间安排:4月至10月。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保执法支队、土壤生态环境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

(四)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及自然保护地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执行情况,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登记管理的企业,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检查重点:重点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评弄虚作假、项目建设期间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的行为;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反自行监测要求和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的行为;自然保护地内因非法修路、筑坝、采矿、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

时间安排:4月至10月。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保执法支队、生态综合科、行政审批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局。

(五)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全区环境风险企业。

检查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沿江化工企业风险防控、污染地块整治、核与辐射安全、沿江油库等7个风险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一废一库一品”(危险废物、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风险隐患问题“回头看”情况;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重要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情况;生态环境领域信访突出问题治理和维稳工作情况;影响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稳定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加强值守和及时响应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时间安排:4月至12月。

参与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保执法支队、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科、水生态环境科)。

(六)川渝联合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渝北区、邻水县。

检查重点:联合查处毗邻地区涉废气、废水、固危废的突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时间安排:4-11月组织川渝联合执法。

参与部门:渝北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邻水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现场检查计划。要严格控制现场检查频次和规模,加强部门、区域间协调联动,统筹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要求,推行非现场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执法。要强化执法公示,要以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强化事前公开,主动公开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加强事后公开,及时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对涉及“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现场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要提高保障能力,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在组织、指挥、人员调度和经费上予以保障。

(二)加强执法监测工作联动。要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机制。依据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及时制定执法监测计划,将执法监测经费纳入执法工作预算。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