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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762E/2024-0010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水利许可〔20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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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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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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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8-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9
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关于G351古路至草坪段改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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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提交的G351古路至草坪段改建工程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20-500112-48-01-114861)和《G351古路至草坪段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为改建项目,路线起于草坪收费站下道口,呈南北走向,沿线经新古路镇(原草坪街),终点接规划路 G351 古路至北碚方向,路线全长3.04km(其中主线全长2.797km,支线全长0.243km),道路等级为二级公路(兼具市政道路功能),设计车速40km/h,标准路幅宽度24m(其中主线K2427+738-K2427+928段路幅宽度22m),双向四车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安全设施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管网工程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2.27hm2,其中永久占地8.04hm2,
临时占地4.23hm2。项目土石方总挖方量8.98万m3,总填方量30.27万m3,借方量21.29万m3,借方直接调运渝北区B37-1地块保障性住房工程产生的多余弃方,运距约30km,不单独设置取土场,无弃方。本项目建设工期为2025年1月~2026年6月,总工期18个月。项目总投资2155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约17242万元。本项目涉及拆迁房屋面积15416m2,拆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由渝北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不纳入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本项目施工不单独布设施工生产生活区和施工便道。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新增设置表土堆放场1处,占地面积0.28hm2。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等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2.27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水土保持总投资1483.49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1349.96万元,方案新增投资133.5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8.68万元,植物措施0.17万元,监测措施15.68万元,施工临时措施费23.04万元,独立费用52.19万元,基本预备费6.59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7.1843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五)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及时向区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方案批准后,项目的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符合“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六条明确的情形,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报我局审批。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附件:1.G351古路至草坪段改建工程特性表
2.G351古路至草坪段改建工程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3.专家组名单
重庆市渝北区水利局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