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向哪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某自然人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占道堆放建筑材料时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违法行为发生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对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自然人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