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504310643F/2024-0007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司法局
-
- [ 生成日期 ]
- 2024-03-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7
关于渝北区2023年度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拟表扬单位及人员名单公示
根据相关评选标准,在全区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自由申报、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拟评选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等17个集体及丁世忆等61名个人为渝北区2023年度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初步人选。为进一步扩大评先评优工作中的民主,广泛接受监督,现将拟表扬名单公示如下:
一、表扬名单
(一)2023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8家)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
-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 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 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
- 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 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
- 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
(二)2023年度优秀基层法律服务所(1家)
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
(三)2023年度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8家)
1. 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2. 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3. 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4.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5. 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
6. 重庆泰凌律师事务所
7. 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
8. 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四)2023年度优秀律师(25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 丁世忆 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
2. 王 东 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
3. 王 伟 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
4. 王志超 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5. 邓太玲 重庆泰凌律师事务所
6. 代 琼 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
7. 卢 月 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
8. 刘 莲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9. 孙 潭 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10. 朱彦熹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11. 朱冬梅 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
12. 陈俊屹 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13. 李开森 重庆开森律师事务所
14. 严国高 重庆龙淳律师事务所
15. 杨 柳 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
16. 杨 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17. 张小晓 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18. 高 兵 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
19. 唐月红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20. 曾 鹏 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
21. 龚荣光 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22. 梁世艺 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23. 黎乃忠 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
24. 廖 栋 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
25. 谭清明 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
(五)2023年度十佳青年律师(10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 刘姚俊 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
2. 石胜浩 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
3. 沈春宇 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
4. 张菲麟 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5. 罗盼晴 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6. 郑升健 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
7. 段林波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8. 殷有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9. 程立早 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
10. 覃小渝 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
(六)2023年度优秀法律援助律师(6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 万 鹏 重庆开森律师事务所
- 方俊林 重庆静笃律师事务所
- 田 铃 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
- 张 君 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
- 唐高燕 重庆开轩律师事务所
- 薛 瑶 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七)2023年度优秀司法鉴定人(2名)
- 周晓宇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 曹淑瑞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八)2023年度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名)
陈 兴 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
(九)2023年度优秀公证员(2名)
1. 陈 肖 重庆市渝北公证处
2. 黄韬颖 重庆市渝北公证处
(十)2023年度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15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 石小洪 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 田 力 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 冉敬会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 向秋蓉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5. 孙 晔 重庆开轩律师事务所
6. 邹国锐 重庆泰凌律师事务所
7. 陈 驰 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8. 陈明君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9. 尚晓宁 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10.易红伶 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
11.周德智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12.赵世荣 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
13.夏 雪 重庆泰凌律师事务所
14.唐嘉蔓 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
15.韩 凤 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二、公示时间
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3月31日,共5天。
三、受理意见单位、电话
受理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电 话:023-67130792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胜利路61号
邮 编:401120
四、反映情况的基本要求
(一)如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评先评优人选条件,请以书面或来人等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
(二)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捏造事实,泄愤报复和有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受理单位对反映情况严格保密,对可能影响公示人选推荐的问题,由有关方面共同调查核实。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