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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司法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3-20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0 

关于渝北区2024年度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拟表扬单位及人员名单的公示


根据相关评选标准,在全区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自由申报、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拟评选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等12个集体及王剑等63名个人为渝北区2024年度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初步人选。为进一步扩大评先评优工作中的民主,广泛接受监督,现将拟表扬名单公示如下:

一、表扬名单

(一)2024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5家)

1.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2.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

3.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

4.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5.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

(二)2024年度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7家)

1.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2.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3.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4.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5.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6.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

7.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三)2024年度优秀律师(20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王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2.邓太玲重庆泰凌律师事务所

3.龙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4.史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

5.代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6.刘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7.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8.李开森重庆开森律师事务所

9.李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

10.何中丽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11.宋国章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

12.张凤海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13.陈洁晶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

14.钟云亚重庆岳桐律师事务所

15.殷蔼雨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

16.高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

17.梅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18.覃小渝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

19.曾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

20.谭清明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

(四)2024年度十佳青年律师(10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王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

2.田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3.向昱臣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4.江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

5.杜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6.陈微微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

7.周重庆泰凌律师事务所

8.梁世艺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9.廖雪妃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

10.魏莹嫣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

(五)2024年度优秀法律援助律师(6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孙    重庆开轩律师事务所

2.田延茂    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

3.王兴伟    重庆静笃律师事务所

4.张    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

5.赵    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6.魏淋锋    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

(六)第六届优秀法律顾问(6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    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2.    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

3.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4.陈小丽    重庆泰凌律师事务所

5.周国华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6.程小华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七)2024年度优秀司法鉴定人(2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2.彭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八)2024年度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名)

1.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

(九)2024年度优秀公证员(2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帅雅绮    重庆市渝北公证处

2.张媛媛    重庆市渝北公证处

(十)2024年度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16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丁华强    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2.万俊良   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3.石小洪    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4.石蔓丽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5.卢胜斌    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6.刘秦韵莉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7. 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

8.张开菊 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

9.    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10.金虹雨 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11.周德智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12.赵世荣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

13.寇翠英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14.    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15.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16.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二、公示时间

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24日,共5天。

三、受理意见单位、电话

受理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话:023-67130792

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50号

编:401120

四、反映情况的基本要求

(一)如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评先评优人选条件,请以书面或来人等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

(二)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捏造事实,泄愤报复和有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受理单位对反映情况严格保密,对可能影响公示人选推荐的问题,由有关方面共同调查核实。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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