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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504310643F/2025-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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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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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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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3-20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0
关于渝北区2024年度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拟表扬单位及人员名单的公示
根据相关评选标准,在全区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自由申报、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拟评选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等12个集体及王剑等63名个人为渝北区2024年度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初步人选。为进一步扩大评先评优工作中的民主,广泛接受监督,现将拟表扬名单公示如下:
一、表扬名单
(一)2024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5家)
1.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2.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
3.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
4.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5.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
(二)2024年度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7家)
1.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2.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3.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4.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5.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6.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
7.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三)2024年度优秀律师(20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王 剑 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2.邓太玲 重庆泰凌律师事务所
3.龙 强 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4.史 励 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
5.代 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6.刘 超 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7.刘 静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8.李开森 重庆开森律师事务所
9.李 勇 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
10.何中丽 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11.宋国章 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
12.张凤海 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13.陈洁晶 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
14.钟云亚 重庆岳桐律师事务所
15.殷蔼雨 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
16.高 兵 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
17.梅 佳 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18.覃小渝 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
19.曾 鹏 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
20.谭清明 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
(四)2024年度十佳青年律师(10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王 瞾 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
2.田 川 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3.向昱臣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4.江 琳 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
5.杜 刚 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6.陈微微 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
7.周 浩 重庆泰凌律师事务所
8.梁世艺 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9.廖雪妃 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
10.魏莹嫣 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
(五)2024年度优秀法律援助律师(6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孙 晔 重庆开轩律师事务所
2.田延茂 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
3.王兴伟 重庆静笃律师事务所
4.张 亚 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
5.赵 丽 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6.魏淋锋 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
(六)第六届优秀法律顾问(6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邓 媛 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2.兰 丽 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
3.张 庆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4.陈小丽 重庆泰凌律师事务所
5.周国华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6.程小华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七)2024年度优秀司法鉴定人(2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王 俊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2.彭 迪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八)2024年度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名)
1.陈 兴 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
(九)2024年度优秀公证员(2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帅雅绮 重庆市渝北公证处
2.张媛媛 重庆市渝北公证处
(十)2024年度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16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丁华强 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2.万俊良 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3.石小洪 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4.石蔓丽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5.卢胜斌 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
6.刘秦韵莉 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7.邹 平 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
8.张开菊 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
9.陈 驰 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
10.金虹雨 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11.周德智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12.赵世荣 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
13.寇翠英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14.葛 梅 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
15.舒 怡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
16.谢 力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二、公示时间
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24日,共5天。
三、受理意见单位、电话
受理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电 话:023-67130792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50号
邮 编:401120
四、反映情况的基本要求
(一)如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评先评优人选条件,请以书面或来人等方式向受理单位反映,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
(二)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捏造事实,泄愤报复和有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受理单位对反映情况严格保密,对可能影响公示人选推荐的问题,由有关方面共同调查核实。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