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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504310643F/2024-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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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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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8-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4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关于征求修订一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结合工作实际,区司法局统一修改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附件1-6为修改的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50号(邮编:401120)。来信请注明“《关于修改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9227937@qq.com。
3. 通过渝北区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在线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4日—9月14日(30日)。
附件:1. 渝北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重庆市渝北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3. 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4. 重庆市渝北区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
5. 渝北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6. 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7. 修改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
2024年8月14日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领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推动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渝北区政府单独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区政府出资主要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盘活存量资金安排及基金收益等。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渝北发展战略的航空产业、智能终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军民融合、现代服务业及临空现代农业等领域,以引进更多优质项目,改善渝北产业结构。
第五条 基金的国有投资主体是重庆临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空投公司),国有投资主体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的要求实施基金投资,审慎运作。
第六条 基金组织形式采取有限合伙制,子基金根据协议约定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约制等合法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 管理决策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为临空投公司的子公司重庆临空启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空启航公司)。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机构。子基金的投资决策、运行机制采取市场化方式操作,按合作协议及章程执行。
第八条 临空投公司作为基金的国有投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行使出资人职责,决策基金投资等事项;
(二)编制基金组建方案;
(三)制定管理公司章程;
(四)协调指导基金的运营管理;
(五)在区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
(六)对临空启航公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
(七)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负责识别、防范及处置基金运营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八)建立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每月向区政府报送基金运行情况;
(九)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临空启航公司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根据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三)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草拟、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
(四)向参投的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包括但不限于委派董事、监事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观察员等),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五)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六)建立业务数据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七)其他应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由临空投公司委派。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临空投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基金投资决策由全体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投资事项进行表决,一人一票,并需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子基金设立、投资、退出及资产处置方案;
(二)审定投资合作协议及章程;
(三)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四)对投资合作事项及投资协议进行表决;
(五)审议其他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具备在渝北区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能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应按子基金实缴资本的一定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三条 参投子基金业务流程
(一)公开征集。通过采取公开征集等各种形式收集储备拟参投的子基金,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二)立项评审。组织召开评审会,对通过初审的子基金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
(三)尽职调查。对已立项的子基金,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包括法务、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风险揭示并提出投资建议。
(四)协议谈判。根据尽职调查情况,与子基金发起人及主要合作方进行投资协议的谈判,达成一致后形成投资合作协议。
(五)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等情况,对投资合作事项及合作协议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会审定。临空投公司董事会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对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投资合作事项及投资合作协议进行审定,形成决议并对投资结果负责。
(七)审批管理。对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子基金由临空投公司董事会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子基金,经临空投公司董事会决策后,报区分管该企业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领导)审定;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子基金经临空投公司董事会决策,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5000万元及以上的子基金,经临空投公司董事会决策、分管领导同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区人大审议、区政协协商,最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国有投资主体在所有基金投资决策审批后均应报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立项审查意见、尽职调查报告、董事会决议,以及分级审批管理的决策文件、投资合作协议、法律意见书等。
第十五条 基金可与各级政府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具有行业特征的子基金,也可以针对特定阶段或投资方向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重组基金、并购基金等。
第三章 基金运作
第十六条 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原则上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凡是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必须注册在渝北区,具备在渝北区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能力,且在我区的投资额不低于基金对该子基金投资总额的1.5倍。
第十七条 配投子基金时,原则上基金配投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投资总额的20%,涉及优质项目的子基金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可适当提高配投比例。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可按行业惯例适当收取管理费。子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按协议约定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
第十九条 基金及子基金应选择具有资质和优秀管理能力的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并开设托管账户。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基金和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自筹设立基金等实行分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公司及从业人员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子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与其他出资方按协议及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层级、影响、规模特别重大的基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决策。
第二十五条 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除外)、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除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四章 终止退出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按区政府《关于规范有关行政决策事项的通知》(渝北府发〔2017〕9号)文件要求审定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后,国有投资主体应当在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的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与子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伙协议超过6个月,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实际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规定的;
(五)子基金管理公司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基金出资从子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或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母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基金运营、管理及风险防控等工作纳入对基金国有投资主体及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考评体系。
第三十一条 国有投资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完善常规性管理、决策性管理、危机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基金总体上应保持盈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 国有投资主体应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 国有投资主体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完善基金信息报送、监测统计制度。国有投资主体应在每季度底前10日内向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政府办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和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报送基金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登记制度,国有投资主体应建立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系统。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七条 健全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提高基金所投项目的失败容忍度,对决策程序透明、合法合规且因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投资失败或损失的,在考核及绩效评估时予以免责。
第三十八条 在投资决策、资金使用管理、投后监管等方面不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严重亏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4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根据投资协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领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推动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渝北区政府单独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区政府出资主要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盘活存量资金安排及基金收益等。
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渝北发展战略的航空产业、智能终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军民融合、现代服务业及临空现代农业等领域,以引进更多优质项目,改善渝北产业结构。
第五条 基金的国有投资主体是重庆临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空投公司),国有投资主体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的要求实施基金投资,审慎运作。
第六条 基金组织形式采取有限合伙制,子基金根据协议约定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约制等合法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 管理决策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为临空投公司的子公司重庆临空启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空启航公司)。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机构。子基金的投资决策、运行机制采取市场化方式操作,按合作协议及章程执行。
第八条 临空投公司作为基金的国有投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行使出资人职责,决策基金投资等事项;
(二)编制基金组建方案;
(三)制定管理公司章程;
(四)协调指导基金的运营管理;
(五)在区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
(六)对临空启航公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
(七)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负责识别、防范及处置基金运营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八)建立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每月向区政府报送基金运行情况;
(九)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临空启航公司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根据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三)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草拟、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
(四)向参投的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包括但不限于委派董事、监事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观察员等),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五)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六)建立业务数据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七)其他应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由临空投公司委派。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临空投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基金投资决策由全体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投资事项进行表决,一人一票,并需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子基金设立、投资、退出及资产处置方案;
(二)审定投资合作协议及章程;
(三)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四)对投资合作事项及投资协议进行表决;
(五)审议其他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具备在渝北区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能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应按子基金实缴资本的一定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三条 参投子基金业务流程
(一)公开征集。通过采取公开征集等各种形式收集储备拟参投的子基金,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二)立项评审。组织召开评审会,对通过初审的子基金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
(三)尽职调查。对已立项的子基金,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应包括法务、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风险揭示并提出投资建议。
(四)协议谈判。根据尽职调查情况,与子基金发起人及主要合作方进行投资协议的谈判,达成一致后形成投资合作协议。
(五)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尽职调查结果等情况,对投资合作事项及合作协议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会审定。临空投公司董事会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对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投资合作事项及投资合作协议进行审定,形成决议并对投资结果负责。
(七)审批管理。对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子基金由临空投公司董事会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子基金,经临空投公司董事会决策后,报区分管该企业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领导)审定;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子基金经临空投公司董事会决策,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5000万元及以上的子基金,经临空投公司董事会决策、分管领导同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区人大审议、区政协协商,最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国有投资主体在所有基金投资决策审批后均应报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金融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立项审查意见、尽职调查报告、董事会决议,以及分级审批管理的决策文件、投资合作协议、法律意见书等。
第十五条 基金可与各级政府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具有行业特征的子基金,也可以针对特定阶段或投资方向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重组基金、并购基金等。
第三章 基金运作
第十六条 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原则上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凡是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必须注册在渝北区,具备在渝北区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能力,且在我区的投资额不低于基金对该子基金投资总额的1.5倍。
第十七条 配投子基金时,原则上基金配投比例不超过该子基金投资总额的20%,涉及优质项目的子基金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可适当提高配投比例。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可按行业惯例适当收取管理费。子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按协议约定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
第十九条 基金及子基金应选择具有资质和优秀管理能力的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并开设托管账户。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基金和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自筹设立基金等实行分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公司及从业人员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子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与其他出资方按协议及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层级、影响、规模特别重大的基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决策。
第二十五条 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除外)、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除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四章 终止退出
第二十六条 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按区政府《关于规范有关行政决策事项的通知》(渝北府发〔2017〕9号)文件要求审定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后,国有投资主体应当在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的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与子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伙协议超过6个月,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实际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规定的;
(五)子基金管理公司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基金出资从子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或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母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基金运营、管理及风险防控等工作纳入对基金国有投资主体及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考评体系。
第三十一条 国有投资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完善常规性管理、决策性管理、危机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基金总体上应保持盈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 国有投资主体应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 国有投资主体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完善基金信息报送、监测统计制度。国有投资主体应在每季度底前10日内向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政府办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和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报送基金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登记制度,国有投资主体应建立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系统。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七条 健全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提高基金所投项目的失败容忍度,对决策程序透明、合法合规且因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投资失败或损失的,在考核及绩效评估时予以免责。
第三十八条 在投资决策、资金使用管理、投后监管等方面不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严重亏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4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根据投资协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3
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2〕3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 月 日
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的通知》精神,为培育壮大一批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产业支撑作用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含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领带动全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5年,全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8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23家,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引育双管齐下
1. 强化招商引资。立足全区“2+4+1”现代工业体系、放眼战新产业和先导产业,围绕汽车、电子等支柱产业深入开展“延链补链强链”,聚焦元宇宙、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的初创企业下好先手棋。(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临空办、相关区级国有公司)
2. 引导集聚发展。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和民营企业利用标准厂房和楼宇资源,建立“专精特新”孵化园区。重点支持创新经济走廊打造“汽车电子及智能终端”科技型初创企业园区;仙桃数据谷、三龙地区打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园区。(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相关区级国有公司)
3. 保障生产用房。对上年度生产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20%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其中租用国有厂房(楼宇)且租金超过20元/平方米·月的,厂房(楼宇)所属国有平台公司或镇街按照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对企业给予减免,每家企业减免额度不超过50万元/年;利用社会闲置厂房(楼宇)的,企业所属国有平台公司或镇街参照租用国有厂房(楼宇)的减免标准对企业进行补贴审核,区经济信息委复核后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临空办、各镇街、相关区级国有公司)
4. 聚焦汽车电子。重点打造市级汽车电子重点关键产业园,围绕智能座舱、自动驾驶/辅助驾驶、大小三电等关键领域,引导企业开发新品、拓展市场、聚焦发展、挂牌上市。力争到2025年区内汽车电子企业专精特新普及率达到40%。(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相关区级国有公司)
二、加强财税扶持
5. 给予认定奖励。对2022年以后(包括2022年)获得市级“专精特新”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区内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以后每次通过复核且近2年生产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超过10%的企业,再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奖励。对于2022年以前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首次复核通过后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以后每次通过复核且近2年生产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超过10%的企业,再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
6. 用好专项资金。调整优化全区工业和信息化政策,对“专精特新”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给予重点支持。对“专精特新”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数字化管理、定制、服务等新模式和新场景,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
7. 支持企业上市。区内“专精特新”企业在重庆市OTC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挂牌的,给予6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通过券商内核并报送挂牌备案文件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在基础层或创新层成功挂牌后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在精选层成功挂牌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境内首发上市的,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励,其中: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向重庆证监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并通过辅导验收备案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拟发行股票上市的申请被受理后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后给予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政府办)
8. 切实减税减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小微“专精特新”企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科技型中小“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三、强化科技支撑
9. 夯实科技支撑。探索以“揭榜挂帅”等形式开展技术攻关,对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创新攻关项目给予重点资金支持,落实研发补贴政策,破解产业链卡脖子技术瓶颈,填补国内空白。(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0. 加强资源共享。推动“专精特新”企业与研发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搭建交流平台、创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学术交流、产学研技术供需对接,促进设备共享,提升科技研发资源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1. 做好孵化培育。支持中小企业孵化器建设,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一批集资源要素供给、教育培训服务、产供销运联动,融合技术交流交易、工作生活于一体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孵化载体。(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
12. 强化基金支持。积极参投市级“专精特新”专项发展基金。创新投资方式,引导政府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责任单位:区临空办、临空投资公司)
13. 优化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为“专精特新”企业量身定制高额度、利率低的全新金融服务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产品。加大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对“专精特新”企业再贷款、再贴现业务开通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区政府办)
14. 强化上市培育。搭建“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平台,动态遴选一批有成长力的“专精特新”企业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并开展投融资对接、“一对一”上市辅导,力争到2025年全区上市“专精特新”企业数量累计达5家。(责任单位:区政府办)
五、优化公共服务
15. 建立联系机制。建立“专精特新”企业服务联系机制,实行“一企一策一人”,配备服务专员,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16. 发挥三方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利用重庆市“专精特新”服务包、鼓励市场公平竞争等方式,组织各类三方服务平台、专家等为“专精特新”企业上门问诊,提供法律援助、企业管理、专利申报、政务代办和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商务委)
17. 加强人才引培。做好“专精特新”企业专业人才评定工作,按照《渝北区临空英才培育引进实施办法》,做好政策落实和服务工作。广泛联系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人才合作机制,帮助“专精特新”企业建立高端科研人员互派、互聘等人才柔性引进和使用机制。联合开展“专精特新”企业人才专场招聘会,对“专精特新”企业实现培训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18. 增强品牌建设。积极推荐“专精特新”企业申报中国质量奖、重庆市市长质量奖等,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标准化建设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对“专精特新”企业发明专利和参与标准化工作按政策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9. 做好政府采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相关责任单位)
20. 突出示范效应。每年遴选10家“专精特新”企业,做好宣传报道,树立标杆。同时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宣传和引导,切实提高“专精特新”企业荣誉感。(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相关区级国有公司)
附件4
重庆市渝北区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
(2022—2025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42号)有关精神,推动全区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培育优质市场主体,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建设高能级策源的科创大区,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围绕仙桃国际大数据谷、临空消费走廊、空港工业园区、空港新城、农业园区及龙溪、龙塔、龙山街道等重要区域及产业特色园区的孵化布局,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规模化、特色化发展,引育优质运营机构、提档升级本地孵化载体,优化全区孵化载体空间布局,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孵化体系,打造规模化、专业化、高质量孵化载体。力争到2022年底,全区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800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120家以上,其中各园区建设8万平方米、聚集在孵企业和团队600个以上,三龙片区建设2万平方米、聚集在孵企业和团队200个以上;到2025年底,全区建成孵化载体总面积32万平方米以上,聚集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2400个以上,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360家以上,其中各园区建设29万平方米、聚集在孵企业和团队1800个以上,三龙片区建设3万平方米、聚集在孵企业和团队600个以上。重点打造具有全市影响力的孵化载体1个以上。
二、重点建设内容
聚焦区域主导产业和优势领域,重点打造大型科技企业孵化园、特色孵化载体、创新创业孵化社区3大类。
(一)打造大型科技企业孵化园。依托创意公园孵化器等具有拓展空间,且集聚性、延展性较强的孵化载体,围绕提升孵化引育水平,聚焦国内外优质创新创业项目,由平台机构专业运营管理,为企业和团队提供低成本创新创业空间;完善技术开发、科技金融、科技咨询、公共服务等孵化服务体系,升级改造孵化载体周边人才公寓、医疗教育、创业咖啡、休闲娱乐等生活配套设施,以创意公园孵化器为重点,建设单个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科技企业孵化园1个。
(二)打造创新创业孵化社区。围绕仙桃国际数据谷创新生态圈建设,依托重点发展区域,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创意设计等产业领域,集聚科技成果、龙头企业、创投资本、高端人才、专业服务等创新要素,完善人才公寓、休闲娱乐等生活配套设施,建设集科研、孵化、会议、办公、生活于一体的孵化载体集群,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孵化体系,以仙桃数据谷为重点打造单个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创新创业孵化社区。
(三)打造特色孵化载体。围绕专业化、精益化、平台型等方向,发挥各类孵化载体资源优势,聚焦大数据、智能化、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垂直细分领域,依托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提高入孵企业和团队的专业集聚度;聚焦国际优质创新资源和我区产业发展需求,大力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孵化机构,对接全球优质项目、高端人才、创投资本等创新要素,打造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同时,聚焦创意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领域,支持平台型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建设大规模、开放式的平台型孵化器。力争到2025年底,依托区内优质孵化载体,打造一批高质量特色孵化载体。
三、建设举措及保障措施
(一)引导提档升级。结合渝北区域优势和产业需求,打造一批“线上有平台、线下有载体、投资有基金、培训有导师、入驻有创客”的高水平示范性众创空间,支持新建众创空间升级为市级众创空间,支持市级众创空间升级为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实现创意公园、临空数贸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平台的提档升级,建设成为市级、国家级孵化器。促进感知、立洋等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培育和挖掘项目,加速创新创业资源的集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大型科技企业孵化园,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提升孵化能力。优化孵化载体管理服务,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低成本的创新创业载体空间。提升投融资服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运营机构持股孵化,建立“投资+孵化”模式,形成平台与创业企业共同成长的运营模式。拓展盈利渠道。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加快引进培育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专业机构,打造全方位服务保障体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成功新孵化区内企业为市级入库科技型企业的,每获批1家,奖励1000元;孵化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获批1家,奖励1万元。
(三)营造双创氛围。支持孵化载体承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方法大赛、数字中国创新大赛等国家级品牌赛事在重庆赛区的有关活动,举办高峰论坛、学术研讨、成果展览等重大活动,举办科技奖励获奖项目、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对接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鼓励孵化载体举办创业沙龙、项目路演、主题论坛、创业培训等专业化特色活动,力争天天有活动、周周有路演、月月有论坛、季季有主题、年年有大赛,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推动与云阳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相关地区的路演、培训等活动合作,加快科技资源积聚和交流。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经申报同意后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培育服务人才。建立创业孵化人才及技术经纪人培育体系,积极组织区内从业人员参加国家、市组织的各类孵化人员及技术经纪人能力提升培训,培养高层次创业孵化服务人才,培育和建立高素质、职业化的创业孵化人才及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队伍。建立创新创业导师服务体系,建设高水平的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孵化载体提供诊断辅导和咨询服务。对2022年以来孵化载体内从业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及区属国有平台公司从业人员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技术经纪人(经理人)证书的,据实补贴资格认证培训费用,每个载体(机构)每年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
(五)健全绩效评估。围绕市级孵化载体绩效评估考核,对孵化载体内在孵企业科技企业数量、投融资数量等指标进行评估,激励孵化载体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能力,加快培育优质创新主体。对评估优秀的市级及以上孵化载体给予绩效考核奖励,促进全区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对市级考核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市级考核的大型科技企业孵化园给予市级考核奖励1:1配套资金支持。
(六)强化金融支撑。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载体与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共同组建种子基金,拓展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深入推进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改变合作银行传统商业贷款观念,合理控制风险,落实好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担保服务费全额补贴政策,加大对在孵企业债权融资的支持力度。
本政策适用于在渝北区行政管理区域(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本政策的申报、拨付及管理,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通知),按程序组织实施。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区级奖励、补贴或资助。享受区级奖励、补贴或资助的,不影响其同时争取国家、市级支持。对因享受本政策资金产生的相关税费,不再另行给予扶持。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5
渝北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全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9〕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8号),结合渝北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文旅体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该项补贴可用于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及人才的补贴。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支持老旧建筑改建产业项目。鼓励社会投资在老旧街区、老旧厂房、闲置低效房屋等改建文旅体产业项目,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按经审计认定工程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文旅体消费新场景打造。每年评定一定数量的文博艺术、影视动漫、文娱潮玩、音乐演艺、生态畅游、特色宿集、研学旅游、时尚运动、元宇宙互动等文旅体消费新场景示范项目,依据项目投入、示范带动作用等绩效,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支持创建文旅产业集聚园区(基地)。对新认定为国家、市级文旅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市级文旅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园区(基地)一次性补贴就高不叠加,升级创建的补齐差额。
第五条 支持打造文化演艺新空间。对在商圈、商业综合体、历史文化街区、文创园区、闲置厂房、各类酒店、旅游景区、文博场馆等场所打造文化演艺新空间的,每年开展演出不少于30场次,且实现年票房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每年20万元的补贴。被评为市级文化演艺新空间的,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优秀文艺作品公演。对引进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剧目进行公开商业演出,年度演出不低于10场次且在区内结算年度总票房收入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从首演之日起2年内,每年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支持引进文化艺术名家。引进经中宣部、文旅部认定的国家级文化艺术名家落户渝北,且每年开展10次以上文化艺术推广活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精品旅游民宿建设。鼓励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打造旅游民宿,对实际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经审定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甲、乙、丙级旅游民宿和区级精品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创建的补齐差额。
第九条 支持旅游服务设施提档升级。对新(改)建游客中心、旅游停车场、旅游步道、旅游厕所等服务设施的,按项目经审定建设实际投资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达到A级标准的开放式乡村旅游厕所,每年给予5000元/个的日常运维补助。
第十条 支持旅游等级创建。成功创建国家AAAAA级、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创建的补齐差额。
第十一条 支持文化旅游示范创建。对获评国家、市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乡村旅游重点镇(村)等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市级智慧旅游示范景区(度假区)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创建的补齐差额。
第十二条 支持综合性节会活动。对举办政府主导的有重大影响的文旅节会、论坛、展会等大型文旅活动及各类新经济创新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代表渝北区参加国家、市级展(节)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只摆展的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文化旅游惠民活动。参加全国、全市、全区文旅宣传营销活动,每次提供文旅惠民免费门票、消费券等不少于500张的企业,给予免费金额50%的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
第十四条 支持申办举办品牌赛事。对在渝北举办的国际、全国知名文化体育赛事,对渝北自主培育、市场价值大、有影响力的品牌赛事,经认定每次给予不超过办赛成本的3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办赛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培养竞技体育人才。支持社会机构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进入各级专业、职业运动队,对输送进入专业、职业运动队的按照运动队等级给予补贴,输送进入国家、市级专业队和职业运动队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统筹支持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文旅体宣传营销、商品研发、文旅活动、市场管理、招商引资、人才培训、规划编制、乡村文化发展等,以及市、区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经审定后可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对象。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域)依法依规开展文化、旅游、体育活动的相关单位、企业、协会团体。
第十八条 申报组织。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牵头组织文化旅游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兑现,区体育中心负责牵头组织体育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兑现,涉及区属国有公司的由相关区属国有公司审核兑现。
第十九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特别重大的企业或项目可“一事一议”。获得扶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3〕45号)同时废止。本专项政策由区文化旅游委根据政策条款内容和项目实施时限要求拟定申报指南(通知)组织实施。
附件6
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渝北区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依规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渝北区户籍的自然人,在商标、专利、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对专利的资助和奖励仅限于第一专利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化战略和认证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科学分配、促进运用”原则。
第二章 资助奖励范围、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奖励
1. 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2. 市长质量管理奖。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六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
1. 制定标准。支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导或主持(第一起草单位)制定的企业,一次性资助7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参与制定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导或主持(第一起草单位)修订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参与修订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社会团体牵头组织3个规模以上企业或6个企业(含1个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共同制定团体标准,且组织实施1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 承担标准化工作。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的企业,一次性资助90万元、60万元、50万元、35万元、35万元。
3.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评估合格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5万元、10万元。
4.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主要完成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35万元、30万元。
第七条 认证认可奖励
1. 检测检验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区级检验检测机构,属于重点产业、填补空白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A级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认证获证组织。对新获得低碳产品、绿色产品(建材、家具)认证获证组织的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ISO9001、HACCP、ISO22000认证的养老、金融、教育机构和进入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小微企业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
1. 对新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后,一次性资助0.5万元/件;对新获得海外单一国家商标申请注册的,一次性资助0.5万元/件。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总额不超过3万元。
2.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
3.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件。
4. 商标专利质押贷款。对获得银行商标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LPR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时间从计算质押贷款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企业同一知识产权标的物一年只享受一次。对企业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按实际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的50%给予补助;对商标专利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给予50%的补贴。同一企业一年贷款贴息及担保、保险、评估费补贴金额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商标专利质押贷款申请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在申报该项贴息时,已享受的贴息期予以扣除。
5. 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0.1万元。
6. 国外发明专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获得美、日、韩、欧洲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同一发明创造既获得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权又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海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只享受一次资助。
7. 中国专利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30万元/件、10万元/件。
8.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培育合格并经认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9. 贯标认证企业。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5件及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0.5万元。
10.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含10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或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导航中心、运营平台等)认定的,按国家级或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的资金配套。
第三章 资助奖励申报
第九条 申报资助奖励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未弄虚作假;
(三)材料提供齐全;
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四)未涉及商标专利纠纷或者侵权;
(五)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六)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第十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根据资助奖励项目提供相应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8);
(二)单位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交本人渝北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外、国家以及重庆市、渝北区相关认定文件、通报奖励文件及专利商标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单位申请的提供银行确认的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提供国外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国际检索报告、授权专利证书;申报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资助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押贷款合同(包括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利息支付票据、担保合同及保险、评估等费用证明)复印件。申报标准化资助奖励的,须报送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表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需捺指印)。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查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汇总电子文档。
满足标准化资助奖励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同时申报标准化的4项资助奖励项目,单个项目内获得多个奖励或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不累加计奖。
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受理
资助和奖励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每年受理上一自然年度的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申报的,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资助奖励的审核和兑付
第十二条 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按程序报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请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会研究。
第十三条 审批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给予资助或奖励。
若收到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再次评审,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上一年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再次评审。
第十四条 兑付
资助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的资助和奖励。由区市场监管局将资助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和奖励的资金予以追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和奖励申请,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相关工作,认真办理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政府质量奖奖励申报表
2. 渝北区标准化资助奖励申报表
3. 渝北区认证认可资助奖励申报表
4. 马德里(单一国)商标国际注册资助申报表
5. 渝北区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6. 渝北区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及相关费用资助申报表
7. 渝北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奖励申报表
8. 渝北区专利奖励(资助)申报表
附件1
政府质量奖奖励申报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 |||||||
申请单位住所 |
| |||||||
申请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单位账户名称(全称)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申请项目名称 |
| |||||||
申请理由 |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未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 | |||||||
区市场监管局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附件2
渝北区标准化资助奖励申报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 |||||||
申请单位住所 |
| |||||||
申请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单位账户名称(全称)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申请项目名称 |
| |||||||
申请理由 |
(可附页)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未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 | |||||||
区市场监管局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附件3
渝北区认证认可资助奖励申报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
| |||||||
申请单位住所 |
| |||||||
申请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单位账户名称(全称)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申请项目名称 |
| |||||||
申请理由 |
(可附页)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未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 | |||||||
区市场监管局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附件4
马德里(单一国)商标国际注册资助申报表
申请人 |
| |||||||
申请人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资助项目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单一国商标国际注册 | |||||||
注册商标件数 |
(件) |
申请资助金额 (大写) |
| |||||
申请人户名名称(全称)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商 标 注 册 证 明 基 本 情 况 | ||||||||
序号 |
注册证号 |
商标名称 |
类别 |
注册时间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申请人承诺(盖章)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未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年月日 | |||||||
受理审查人意见:
审查人: 年 月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5
渝北区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申请人 |
| |||||||
申请人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经办人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专利权人性质 |
□企业 □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 □个人 □其它 | |||||||
申请资助项目 |
□国内授权发明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 |||||||
申请资助件数 |
(件) |
金额 (大写) |
| |||||
申请人户名名称 (全称)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渝北区专利资助明细表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授权公告时间 |
金额(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申请人承诺(盖章)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未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年月日 | |||||||
受理审查人意见:
审查人: 年 月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6
渝北区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及相关费用资助申报表
申请人 |
| |||||||||
申请人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经办人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资助项目 |
□商标权质押 □专利权质押 | |||||||||
贷款金额 (万元) |
|
利息额度 (万元) |
|
贷款日期 |
|
贷款合同号 |
| |||
登记费 (万元) |
|
担保费 (万元) |
|
保险费 (万元) |
|
专利评估费(万元) |
| |||
申请资助金额 (大写:万元) |
|
审核资助金额 (大写:万元) |
| |||||||
申请人户名名称 (全称)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渝北区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资助明细表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授权公告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可续行 | ||||||||||
申请人承诺 (盖章)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未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年月日 | |||||||||
受理审查人意见:
审查人: 年 月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7
渝北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奖励申报表
申请人 |
| ||||||||||
组织形式 |
|
住所 |
| ||||||||
邮政编码 |
|
负责人 |
| ||||||||
经办人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奖励项目 |
□驰名商标认定奖励 □地理标志注册奖励 | ||||||||||
认定(注册)商标 |
|
认定(注册)时间 |
| ||||||||
商标注册类别 |
| ||||||||||
是否获得过区内商标奖励 |
□是 □否 | ||||||||||
户名名称 (全称) |
| ||||||||||
开户银行 |
|
开户账号 |
| ||||||||
申请奖励金额 |
(大写:) | ||||||||||
申请人承诺(盖章)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未 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年月日 | ||||||||||
受理审查人意见:
审查人: 年 月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8
渝北区专利奖励(资助)申报表
单位 |
| ||||||||
奖励类别 |
□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 □中国专利优秀奖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贯标达标企业 □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国家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 ||||||||
奖励名称 |
|
金额 (万元) |
| ||||||
专利号 |
|
授权公告日 |
年 月日 | ||||||
获奖(认定)时间 |
|
文件名/号 |
| ||||||
地址 |
|
申报时间 |
年月日 | ||||||
经办人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开户名 |
|
开户行 |
| ||||||
帐号 |
| ||||||||
申请人承诺(盖章) |
本人(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未如实申请或者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本人(单 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年月日 | ||||||||
受理审查人意见:
审查人: 年 月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附件7
修改说明
根据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清理工作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清理审核,拟对6件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修订理由如下:
1. 拟修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48号),原因是该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子基金应具备“原则上注册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不合理设置准入条件。
2. 拟修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3〕16号),原因是该文件规定“本政策适用于渝北区辖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对外地企业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场所。
3. 拟修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2〕38号),原因是该文件规定“企业注册地搬迁至我区的‘专精特新’企业才直接给予认定补贴”。对外地企业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4. 拟修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高质量孵化载体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2〕23号),原因是该文件规定“本政策适用于渝北区行政管理区域(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外地企业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场所。
5. 拟修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3〕45号),原因是该文件规定支持对象为“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域)注册并开展文化、旅游、体育活动的相关单位、企业、协会团体”。对外地企业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场所。
6. 拟修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2〕15号),原因是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注册登记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渝北区户籍的自然人,在商标、专利、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对外地企业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