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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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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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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2-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2-03-17
关于印发《渝北区科技人才“四站”奖补办法》《渝北区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和《渝北区专家工作站评审办法》的通知
渝北科协发〔2021〕1号
关于印发《渝北区科技人才“四站”奖补办法》
《渝北区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和《渝北区专家工作站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委人才办、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科协等8家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印发《渝北区高层次科技人才“四站”奖补办法》《渝北区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和《渝北区专家工作站评审办法》,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渝北区专家工作站申报书
渝北区科学技术协会 渝北区委人才办公室
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渝北区科学技术局
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渝北区财政局
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7日
渝北区科技人才“四站”奖补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行动计划,持续打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吸引更多科技人才投身渝北高质量发展,努力把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四站”)建设成为渝北创新发展的“新引擎”、人才培养的“加速器”、交流合作的“立交桥”,制定本奖补办法。
一、院士工作站
(一)奖补对象条件:
1.按照《重庆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协等7家部门共同命名的企事业单位院士工作站。
2.院士工作站所在单位应是渝北区行政管理区域内(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园区等企事业单位。
(二)奖励和补贴标准:
1.对新认定的重庆市院士工作站,除市级建站资助资金外,一次性给予50万元建站奖励金;
2.正常运行的,每年给予运行补助经费15万元。
(三)奖补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院士工作站专项奖补资金按照“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奖补资金参照专项拨款要求,单独建账。开支范围主要为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和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
二、专家工作站
(一)奖补对象条件:
1.按照《渝北区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区委人才办、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科协等8家部门联合命名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工作站。
2.专家工作站所在单位应是渝北区行政管理区域内(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园区等企事业单位。
(二)奖励和补贴标准:
1.对新认定的渝北区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建站奖励金;
2.正常运行的,每年给予运行补助经费10万元。
(三)奖补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专家工作站专项奖补资金按照“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奖补资金参照专项拨款要求,单独建账。开支范围主要为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和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
三、海智工作站
(一)奖补对象条件:
1.按照《重庆海智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和市科协联合发文确定并授牌海智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
2.海智工作站所在单位应是渝北区行政管理区域内(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园区等企事业单位。
(二)奖励和补贴标准:
1.对新认定的重庆市海智工作站,除市级建站工作经费补贴外,一次性给予建站奖励金10万元;
2.正常运行的,每年给予运行补助经费5万元。
(三)奖补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海智工作站专项奖补资金按照“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奖补资金参照专项拨款要求,单独建账。主要用于工作站改善条件、开展活动项目。
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一)奖补对象条件:
1.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及《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所在单位应是渝北区行政管理区域(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登记、注册和纳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园区等。
(二)奖励和补贴标准:
1.对新批准设立并完成当年招收任务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科研补助;
2.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以办理进站手续并开题考核通过为准)给予补助5万元;
3.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标准为每人16万元/两年,每年资助额度按当年进站人数一定比例确定。
(三)奖补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1.一次性科研补助主要用于补贴申报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软件资料等支出;
2.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80%可用于生活补贴,如工资、医疗费、生活补助等,20%可用于工作经费;
3.博士后设站单位管理费、课题奖金、提成奖金等不得在博士后资助经费中列支。相关经费使用,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6〕56号)执行;
4.对招收全职博士后补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所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科研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博士后联谊会会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由设站单位统一掌握使用。招收的博士后因故退站的,剩余补助经费因按原渠道退回。
五、工作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对“四站”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重复申报、弄虚作假,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追回奖补资金。
(二)各建站单位是“四站”奖补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资金实行单独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单位所建“四站”被摘牌的,自摘牌当年起不再享受“四站”奖补政策。
(四)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和海智工作站建设工作由渝北区科协负责组织实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工作由渝北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院士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申报按市级相关文件执行。专家工作站建站申报按照《渝北区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渝北区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和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培育渝北战略性新兴产业,搭建技术创新平台,凝聚科技创新团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渝北“四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渝北区专家工作站坚持以“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建站原则,引导国内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向渝北集聚,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
第三条 渝北区专家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区委人才办、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科协等8家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区科协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开展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评审、授牌及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站单位应是渝北区行政管理区域(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注册、经营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园区等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 渝北区专家工作站的建站条件为:
(一)基本要求
1.建站目的明确,有切实的技术创新需求,有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科技难题;
2.具备明确的与引进专家配套合作的科研团队,并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相应的经费保障;
3. 具备较为完善的专家进站工作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有条件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及其后勤保障;
4. 成立有科协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二)申报条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1. 已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并引进专家及其团队参与研发工作;
2. 已引进专家及其团队,与专家及其团队签订技术合作项目,并开展技术研讨、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相关工作。
原则上同一团队只能进驻一个单位。
第六条 对引进的专家和申请建站单位之间有核心专利技术转让的,专家长期驻站工作的,以及建有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并承担国家、市或区级重大研发项目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建站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按要求填写《渝北区专家工作站建站申报书》,并报区科协。
第八条 区科协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
第三章评审
第九条 渝北区专家工作站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建站数量根据申报单位质量情况确定。
第十条 由区科协召集评审会议,评委由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部分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会议分为申报陈述、现场答辩和评委表决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 对通过评审的拟建单位名单,由区科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建站
第十三条 待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当年新建站单位并授牌。新建站的给予一次性建站奖励。
第十四条 渝北区专家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渝北发展战略,谋划产学研合作,开展咨询和技术指导,为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园区等服务;
(二)针对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园区等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先进技术成果,合作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助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园区等所培育自主品牌和建立自主知识产权;
(四)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通过专家或其团队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专题讲座及专业技术培训,协助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园区等引进、聚集、培养高素质的创新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与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园区等联合申报并共同承担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等国家级、市级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第五章运行
第十五条 建站单位是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编制工作站创新研发项目工作计划,安排落实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管理经费预算,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有效的保障措施,为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 各进站专家以建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动态管理,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与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各建站单位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建立富有活力的科研和技术创新项目内部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各建站单位每年初向进站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当年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十九条 建站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开支范围主要为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和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
第二十条 建站专项补助资金由各建站单位负责管理,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进行安排和使用,并单独核算。年底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送区科协。对违反建站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将追回相应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科协牵头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专家工作站工作,主要职责包含:
(一)制定(修订)专家工作站相关制度;
(二)受理新建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及资格审查,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和建站单位授牌活动;
(三)与专家的沟通联络,组织协调相关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与单位对接,帮助协调专家进站工作;
(四)组织专家工作站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六)对专家工作站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二十二条 区科协每年对挂牌满一年以上的专家工作站开展一次工作评定。
(一)工作评定的主要内容为专家工作站基础建设情况、团队建设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工作评定原则上在每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评定方式采取查看资料与听取工作介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对两年内评定成绩较差的单位予以摘牌;
(四)对评定良好以上的专家工作站,给予工作经费补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渝北区科协。
渝北区专家工作站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渝北区专家工作站评审工作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渝北区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坚持以技术创新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以科技攻关项目为载体,通过专家工作站建设,引导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渝北区专家工作站的评审坚持“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基本原则,按照“高标准、高质量、宁缺毋滥”的建站思路,成熟一家建站一家。
第四条 渝北区专家工作站评审工作由区委人才办、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科协等8家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评审人员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和部分专家组成。
第五条 渝北区专家工作站评审工作分为初评、评审、公示、授牌四个阶段。
(一)初评。由区科协负责召集各相关部门,商议确定当年建站数量,对拟建站的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二)评审。评审分为申报陈述、现场答辩、评委打分三个步骤进行;对条件成熟通过评审的单位,确定为拟建站单位,并适时公布名单;
(三)公示。对拟建站单位名单在适当范围予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授牌。待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确认,并予以授牌。
第六条 参与评审的人员不得私下干预评审活动,不得利用评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评审信息。
第七条 评审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若发现申请建站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等行为,取消其建站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持人。
第二类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5.国家卫生健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7.“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三类:其他经区委、区政府认可的省部级及以上专家或渝北区重点产业急需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九条 本评审办法由渝北区科协负责解释。
附件
渝北区专家工作站
申报书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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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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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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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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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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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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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站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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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站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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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家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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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专家签订合作项目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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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家前期工作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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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专家对应合作的科研团队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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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筹建工作站情况及近期工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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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位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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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站单位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
十、评审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抄送:重庆市科协,渝北区委办公室、渝北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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