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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55200128X3/2025-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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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4-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7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人社监罚〔2025〕200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渝北区龙山路分公司

人:蒋光亮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125号逸静·丰豪3幢商铺12127号逸静·丰豪3幢商铺11(自主承诺)

现查实你单位每月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36小时。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之规定,现查实你单位每月延长6人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2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3办公室(联系人:陶艳鸿;联系电话:67817210;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桂馥大道10号)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回单交回我局303办公室换取收据联。同时,在缴纳罚款后5天内将罚没收入缴费凭证回复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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