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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55200128X3/2024-00127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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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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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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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10-11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8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人社监罚决〔2024〕100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渝辰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DLQTDR4K
法定代表人:余铁历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4幢3单元6-2
袁某于2024年7月23日向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其2024年6月的工资。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调查询问通知书》(渝北人社监询〔2024〕1107号),你单位逾期未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2024年9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北人社监令〔2024〕1021号),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9月12日前按照上述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但至今,你单位仍未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和阻碍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2024年9月19日,我局做出拟对你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北人社监令〔2024〕1021号)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并进行了书面告知。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存根)及文书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存根)及文书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
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北人社监令〔2024〕1021号)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3办公室(联系人:陶艳鸿;联系电话:67817210;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桂馥大道10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建行渝北城南支行(地址:渝北区双龙大道8号)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回单交回303办公室换取收据联。同时,在缴纳罚款后5天内将罚没收入缴费凭证回复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