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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55200128X3/2024-00126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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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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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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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10-16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8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人社监罚〔2024〕4003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人社监罚〔2024〕400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沪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成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7EBH471Q
单位地址:重庆两江新区龙兴镇石香路18号
经调查,杨某2024年5月份在你单位工作期间工时286.5小时,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桂馥大道10号101室
联 系 人:刘思远,李如林
联系电话:023-67450216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