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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55200128X3/2024-00094 
    • [ 发文字号 ]
    • 渝北人社监罚〔2024〕4002号 
    •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7-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6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人社监罚〔2024〕4002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人社监罚〔20244002

      被处理单位:重庆伦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DABYL066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食品城大道1815-7-2-2

经调查,你公司在受委托招聘人员的过程中,未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属实。

你单位的上诉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双方应当签订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7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3办公室(联系人:陶艳鸿;联系电话:023-67817210;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桂馥大道10号)缴纳罚款。同时,在缴纳罚款后5天内将罚没收入缴费凭证回复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桂馥大道10

联 系 人:曾建李如林

联系电话:023-67450216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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