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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55200128X3/2024-00036 
    • [ 发文字号 ]
    • 渝北人社监罚〔2024〕6001号 
    •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4-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0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鼎聘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人社监罚〔20246001

被处罚单位:重庆鼎聘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ABY27430

法定代表人:李庆中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36431单元1-31(自主承诺)

经调查,你单位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之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你单位已经将违法所得退还,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处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3办公室(联系人:陶艳鸿;联系电话:67817210;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桂馥大道10号),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建行渝北城南支行(地址:渝北区双龙大道8号)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回单交回303办公室换取收据联。同时,在缴纳罚款后5天内将罚没收入缴费凭证回复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渝北区仙桃街道桂馥大道10

联 系 人:曾建,冯宗伦

联系电话:023-67812531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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