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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55200128X3/2025-0002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人社监罚〔2025〕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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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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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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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3-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8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荣达惠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琦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2173M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399号
包某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作期间工资。经调查,你单位拖欠包某工作期间工资属实,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存根)及文书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北人社监令〔2024〕2045号),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7日前足额支付包丽工作期间工资27282.36元,并将指令书的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我局。但至今,你单位仍未履行该指令书。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北人社监令〔2024〕2045号)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3办公室(联系人:陶艳鸿;联系电话:67817210;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桂馥大道10号)缴纳罚款。同时,在缴纳罚款后5天内将罚没收入缴费凭证回复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