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55200128X3/2025-00006
- [ 发文字号 ]
- 渝北人社监罚〔2024〕4004号
-
-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
- [ 生成日期 ]
- 2025-01-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7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爨齉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DAP8YB42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锦熙街88号1幢17-17
经调查,你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退还王证等求职者中介服务费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之规定。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退还王证等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3办公室(联系人:陶艳鸿;联系电话:023-67817210;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桂馥大道10号)缴纳罚款。同时,在缴纳罚款后5天内将罚没收入缴费凭证回复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桂馥大道10号101室
联系人:刘思远,李如林
联系电话:023-67450216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