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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人社监罚〔2023〕3003号)

日期:2023-07-18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人社监罚〔20233003

   被处罚单位:重庆国美安必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WCUXP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

   20234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北人社监令〔20233028号),责令你单位于2023417日前支付张晓康等18人的工资。至今,你单位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支付员工工资。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北人社监令〔20233028号)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7800元。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3办公室(联系人:黄海燕;联系电话:67817210;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桂馥大道10号),缴纳罚款。同时,在缴纳罚款后5天内将罚没收入缴费凭证回复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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