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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人社监罚〔2023〕3001号)

日期:2023-04-2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人社监罚〔20233001

被处罚单位:重庆涵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家琼

单位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铜合路

     你单位拒不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渝北人社监询〔20223185号)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存根)及文书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存根)及文书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北人社监令〔20233069号)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3办公室(联系人:黄海燕;联系电话:67817210;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桂馥大道10号)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回单交回我局303办公室换取收据联。同时,在缴纳罚款后5天内将罚没收入缴费凭证回复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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