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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4-0009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农发〔2024〕18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5-31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3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渝北区2024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渝北农发〔2024〕18号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下达渝北区2024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

建设任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各项目实施单位:

渝北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扎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细化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强化稳进增效、除险固安、改革突破、惠民强企的工作导向,学好用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推进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区创建,加快全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4〕54号)、《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渝北区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北农发〔2024〕13号)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渝北区2024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渝北农发〔2024〕16号等要求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进行严格公正评审,研究确定了渝北区2024年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19个2024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渝北区2024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于2024年5月8日在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并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上报渝北区2024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备案的请示》(渝北农文〔2024〕45号)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财政补助金额、财政支持环节和补助环节、绩效目标见附件1。

二、财政资金补助要求。实行“先建后补”直接补助的项目,农业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等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50%。财政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额度必须符合渝北农发〔2024〕16号、渝北农发〔2024〕13号等文件相关要求,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严禁列支“三公”经费及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要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机关事业单位习惯过紧日子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20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管的通知》(渝财预〔2024〕13号)等文件,并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审计、监督部门开展的相关检查。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附件1所列的建设任务及标准抓紧组织实施,经批复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必须按照渝北农发〔2024〕13号文件(见附件2)规定的项目实施变更程序执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倒排计划、加快建设进度,加强项目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管理,务必于2024年12月31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要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按照本文附件1所列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实行专款明细账核算,加强账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竣工验收主要资料:验收申请文件(附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总结)、项目申报(来源)文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施工设施设备及生产资料采购等各类合同协议、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建设前中后图片对比资料、财务报账资料等。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按相关规定实施项目审计或结算审核并出具报告。项目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等耕地用途管控规定。

各镇(街)应对本辖区内区农业农村委下达的农业项目验收全覆盖。各镇(街)验收合格后,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的,区农业农村委项目归口科站(中心)全部进行验收;财政补助资金额度20万元以下的,区农业农村委项目归口科站(中心)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验收。

五、自下达农业项目建设任务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工建设的,收回项目及资金,重新安排。在建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检查验收要求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付项目资金、撤销项目等措施,项目资金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处理。对不按批复内容建设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撤销项目、停止下年度所在镇(街)项目安排等措施。对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项目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列入信用体系黑名单。

六、农业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各镇(街)压实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运行管理等主体责任。农业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农业生产资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对所提供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附件:1.渝北区2024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建设任务下达表

      2.《渝北区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渝北农发〔2024〕13号)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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