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渝北区打击非法捕捞奖励办法》
的通知
渝北农发〔2020〕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渝北区打击非法捕捞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打击非法捕捞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天然水域禁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渝北区行政辖区内天然水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捕捞,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违反捕捞许可制度,从事电、毒、炸等禁捕行为,违反禁渔区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协查人是指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举报或当场制止或当场挡获,并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的公民。
第五条 举报协查人可以通过直接挡获非法捕捞人员、捕捞工具、渔获物,提供非法捕捞线索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捕捞行为等方式实施协查。
第六条 举报协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相关佐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也不得相互串通骗取奖励资金;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协查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举报协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按下列标准对实名举报协查人给予奖励:
1.未挡获当事人,将捕捞工具移交当地镇街、区农业农村委或者公安机关处置的:有电鱼器奖励500元,有武斗竿或可视锚鱼器奖励300元,有三无船舶涉渔奖励300元,有网具奖励100元。
2.挡获当事人,并将当事人、捕捞工具及渔获物移交当地镇街、区农业农村委或者公安机关处理的:
使用“电、毒、炸”捕捞的,奖励3000元(每增加1名当事人按照500元/人累加),有电鱼器奖励500元,有三无船舶涉渔奖励300元,有其他捕捞工具奖励100元,有渔获物奖励100元。
使用网具、武斗竿、可视锚鱼器捕捞的,奖励2000元(每增加1名当事人按照500元/人累加),有武斗竿或可视锚鱼器奖励300元,有三无船舶涉渔奖励300元,有网具奖励100元,有渔获物奖励100元。
以上奖项累加计算。奖励金额以一个整体违法案件计算,不计捕捞工具数量。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禁捕工作需要,调用非执法船艇、辅助人员的,按照统一标准给予补助,每天补助船艇使用费600元/艘,人工费300元/人;每半天补助船艇使用费300元/艘,人工费150元/人,总时间不足3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集中行动期间查处非法捕捞人员、捕捞工具、渔获物的不再另行奖励。
第九条 各有关镇街或派出所每季度末以纸质件形式报送《渝北区打击非法捕捞奖励统计表》(见附件)及相关佐证资料。奖励统计表由相关责任人员审核签字,所在镇街或派出所盖章;佐证资料所附照片要包含案发地地物地貌、作案工具、渔获物、当事人等基本信息,并文字注明简要案情,参与举报协查的人员签字确认。区农业农村委将相关资料按年度分类归档保存。
第十条 奖励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经区农业农村委汇总核实,将打击非法捕捞奖励情况在区农业农村委网站和公示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每季度发放一次。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参与举报协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协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协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受理举报电话:手机18623623910,座机86016006。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北农发〔2019〕11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附件
渝北区打击非法捕捞奖励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时间 |
镇街/派出所 |
简要案情(写明时间、地点、参与人,挡获的涉案当事人、捕捞工具、渔获物及处理方式) |
涉案当事人(个) |
电鱼器(套) |
武斗竿/可视锚鱼器(套) |
涉渔三无船舶(艘) |
网(张) |
鱼(斤) |
奖励代表 |
奖励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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