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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5-0004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农函〔2025〕34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5-04-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4-22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区人大十九届六次会议第228号建议的复函

渝北农函〔2025〕34号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区人大十九届六次会议第228号建议的

复  函


王安柿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改革的建议(第228号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此建议,区农业农村委高度重视,汪勇主任作了批示,并召集相关单位专题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内容“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规定,我区出台《重庆市渝北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区宅基地用地标准为“农村宅基地房基用地标准为每人不超出2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出7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农村村民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扩建面积应连同原有面积合并计算,不得超出规定的宅基地房基用地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目前,我区宅基地面积标准已达到本市规定的最高标准。同时,因市级尚未对院坝及附属设施的面积及规模作出相关规定,我区也暂无附属设施用地相关规定。针对您提出的房基地面积标准无法满足群众需求、附属设施面积标准缺失、农户宅基地复垦后申请宅基地资格条件认定难等问题,我区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向上建议和优化整改,目前正处在积极完善有关政策阶段。

二、关于增加面积标准的建议

2024年4月,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到我区调研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我区积极建议增加宅基地人均用地面积,建议市区范围将房基用地标准每人用地面积上限调整为30平方米,并配套一定比例的附属设施用地。但目前市级标准尚未更新,我区房基地面积标准已达到了市级规定的最高标准,无法突破市级规定。

三、关于将地坝纳入审批范畴的建议

目前市级尚未对院坝及附属设施的面积及规模作出相关规定,但我区已将该问题作为重点问题向市农业农村委反映。同时,我区将积极结合试点地区有关规定探索制定我区附属设施用地标准,明确占地面积、修建规模等,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同时有效规范附属设施用地,减少土地资源浪费。

四、关于明确复垦群体建房流程

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由农户自愿提出申请。申请宅基地复垦的农户应当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农户的宅基地复垦后,不得新申请宅基地。确因法定情形需新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农户的宅基地复垦后,不得新申请宅基地。对确因法定情形需新申请宅基地的,由宅基地申请人以市场价格购买地票办理农用地转用。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4月21日  

(联系人:马炎,联系电话:023-8601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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