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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5-00036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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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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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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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4-01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1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兽药)罚〔2025〕6号
当事人:渝北区小柒与岚仔宠物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CQDWFQ9P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
经营者:雷自超
身份证件号码:6222****4811
渝北区小柒与岚仔宠物用品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举报,2025年2月26日,本机关安排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北路102号附10号1幢1-3的渝北区小柒与岚仔宠物用品经营部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渝北区小柒与岚仔宠物用品经营部门店内的货架上查获4种产品,包括:1.Alides艾力德猫瘟筛查用品(FPV Ag)(包装规格:20头份/盒,LOT:202501023)有19头份;2.Alides艾力德犬细小筛查用品(CPV Ag)(包装规格:20头份/盒,LOT:202502191X)有17头份;3.Alides艾力德猫鼻支筛查用品(FHV Ag)(包装规格:20头份/盒,LOT:202404021)有20头份;4.Alides艾力德犬瘟热筛查用品(CDV Ag)(包装规格:20头份/盒,LOT:202411061R)有10头份。上述4种产品的用途为用于宠物犬、猫传染病的检测,但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追溯码,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规定假兽药的情形。渝北区小柒与岚仔宠物用品经营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询问了渝北区小柒与岚仔宠物用品经营部的经营者雷自超。
经查,当事人渝北区小柒与岚仔宠物用品经营部于2023年7月6日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北路102号附10号1幢1-3,经营范围有宠物饲料、宠物用品等,主要以“美团”网络平台上的店铺“小柒与岚仔宠物用品(猫砂·猫粮·狗粮)”进行线上销售为主,以线下销售为辅。
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1688”网络平台上购进Alides艾力德猫瘟筛查用品(FPV Ag)(包装规格:20头份/盒,LOT:202501023)、Alides艾力德犬瘟热筛查用品(CDV Ag)(包装规格:20头份/盒,LOT:202411061R)等兽药产品各1盒,通过微信联系从“1688”网络平台商家购进Alides艾力德犬细小筛查用品(CPV Ag)(包装规格:20头份/盒,LOT:202502191X)、Alides艾力德猫鼻支筛查用品(FHV Ag)(包装规格:20头份/盒,LOT:202404021)等兽药产品各1盒,并拆开外包装后按照单头份进行销售,其中Alides艾力德猫瘟筛查用品(FPV Ag)、Alides艾力德犬瘟热筛查用品(CDV Ag)、Alides艾力德犬细小筛查用品(CPV Ag)等3种兽药产品的销售单价是9.9元/头份(根据网络平台的活动机制,客户同一订单中第一份销售价格为9.9元/头份,第二份该同种产品销售价格为15元/头份),Alides艾力德猫鼻支筛查用品(FHV Ag)的销售单价是24元/头份。截至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经营的Alides艾力德猫瘟筛查用品(FPV Ag)已销售1头份,销售金额为9.9元,未销售19头份,未销售金额为188.1元;Alides艾力德犬细小筛查用品(CPV Ag)已销售3头份,销售金额为34.8元,未销售17头份,未销售金额为168.3元;Alides艾力德犬瘟热筛查用品(CDV Ag)已销售10头份,销售金额为99元,未销售10头份,未销售金额为99元;Alides艾力德猫鼻支筛查用品(FHV Ag)未销售,货值金额为480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4种兽药产品,已销售金额计143.7元,未销售金额计935.4元,货值金额合计1079.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2月24日,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印证了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
2. 2025年2月26日,对渝北区小柒与岚仔宠物用品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
3. 2025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印证了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
4. 2025年2月26日,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 2025年2月26日,对渝北区小柒与岚仔宠物用品经营部的经营者雷自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雷自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渝北区小柒与岚仔宠物用品经营部为违法行为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雷自超,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Alides艾力德猫瘟筛查用品(FPV Ag)、Alides艾力德犬细小筛查用品(CPV Ag)、Alides艾力德猫鼻支筛查用品(FHV Ag)、Alides艾力德犬瘟热筛查用品(CDV Ag)等4种兽药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1079.1元的事实;当事人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已销售兽药产品的金额为143.7元的事实。
6. 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在“美团”网络平台上的店铺信息截图复印件、当事人在“1688”网络平台上购进Alides艾力德猫瘟筛查用品和Alides艾力德犬瘟热筛查用品的订单截图复印件、当事人在“美团”网络平台上的店铺销售艾力德犬细小筛查用品的订单截图复印件、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从“1688”网络平台商家购进Alides艾力德犬细小筛查用品和Alides艾力德猫鼻支筛查用品所支付的货款截图复印件、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购进筛查用品的“1688”网络平台商家微信号截图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2025〕6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2025〕6号)后,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渝北区小柒与岚仔宠物用品经营部提出了“主观上无故意”“产品不是假兽药”“适用三无产品法律条款”“货值金额认定错误”“处罚过重”“生活困难”等申辩理由。
针对“主观上无故意”的意见,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Alides艾力德犬细小筛查用品(CPV Ag)”等产品内、外包装上仅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中文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其他相关信息,当事人作为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针对“产品不是假兽药”“适用三无产品的法律条款”的意见,本机关认为,根据2024年2月26日对经营者雷自超的《询问笔录》、“美团”网络平台订单截图,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Alides艾力德犬细小筛查用品(CPV Ag)”等产品的用途是用于检测宠物犬、猫是否患有传染病的事实,上述产品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规定假兽药的情形,认定为假兽药,法律适用正确。
针对“货值金额认定错误”的意见,本机关认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是按照当事人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以标价计算。投诉举报人、经营者雷自超各自提供的交易订单截图,证明了投诉举报人支付的金额与产品标价一致,当事人在“美团”网络平台上的标价即是售价的事实。本机关根据当事人的产品标价确定货值金额并无不妥。
针对“处罚过重”的意见,本机关认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兽药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情节较轻,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5倍罚款)已经是从轻处罚,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权益。
另外,投诉举报人是否为职业打假人,并不影响当事人违法行为已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当事人如果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可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渝北区小柒与岚仔宠物用品经营部存在违法的主观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其行为与违法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提出的“主观上无故意”“产品不是假兽药”“适用三无产品法律条款”“货值金额认定错误”“处罚过重”“生活困难”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渝北区小柒与岚仔宠物用品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渝北区小柒与岚仔宠物用品经营部改正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经营的Alides艾力德猫瘟筛查用品(FPV Ag)19头份、Alides艾力德犬细小筛查用品(CPV Ag)17头份、Alides艾力德猫鼻支筛查用品(FHV Ag)20头份、Alides艾力德犬瘟热筛查用品(CDV Ag)10头份等4种兽药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143.7元;
3.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1079.1元)2.5倍罚款,计2697.75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841.4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