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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MB1938295N/2025-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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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5-01-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4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兽药)罚〔2024〕47号

当事人:重庆嘉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6852832M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

法定代表人:余洪波

当事人重庆嘉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12月4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08号学府小区2幢1-4的重庆嘉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重庆嘉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门店内的药品区摆放兽药的货架上,发现经营有以下5种产品,包括:1.ANTHELMINTIC CAT ADULTS(美施美康猫大人2kg)6盒(规格:6粒/盒;生产日期:2024.06.14;生产许可证号:陕饲预(2019)01003;生产企业:陕西天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用与用途:抗蠕虫。用于胃肠道线虫病、蛔虫和绦虫;销售单价为3元/粒,18元/盒);2.ANTHELMINTIC CAT ADULTS(美施美康猫大人5kg)2盒(规格:6粒/盒;生产日期:2024.04.12;生产许可证号:陕饲预(2019)01003;生产企业:陕西天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用与用途:抗蠕虫。用于胃肠道线虫病、蛔虫和绦虫;销售单价为3元/粒,18元/盒);3.ANTHELMINTIC BABY PRO(美施美康贝贝清2kg)7盒(规格:6粒/盒;生产日期:2024.04.12;生产许可证号:陕饲预(2019)0100;生产企业:陕西天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用与用途:抗蠕虫。用于胃肠道线虫病、蛔虫和绦虫;销售单价为3元/粒,18元/盒);4.ANTHELMINTIC BABY PRO(美施美康贝贝清5kg)8盒(规格:6粒/盒;生产日期:2024.07.02;生产许可证号:陕饲预(2019)0100;生产企业:陕西天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用与用途:抗蠕虫。用于胃肠道线虫病、蛔虫和绦虫;销售单价为3元/粒,18元/盒);5.ANTHELMINTIC BABY PRO(美施美康贝贝清10kg)6盒(规格:6粒/盒;生产日期:2024.07.27;生产许可证号:陕饲预(2019)01003;生产企业:陕西天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用与用途:抗蠕虫。用于胃肠道线虫病、蛔虫和绦虫;销售单价为3元/粒,18元/盒)。以上5种产品的标签上标示的作用与用途为:抗蠕虫,用于胃肠道线虫病、蛔虫和绦虫,但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追溯码,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规定假兽药的情形。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了重庆嘉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现场负责人徐四昌。

经查,当事人重庆嘉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办理《营业执照》,于2024年11月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08号学府小区2幢1-4,经营范围有兽药、宠物饲料、宠物用品,主要以线下直接销售为主,在“1688”网络平台上的店铺“重庆嘉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为辅。当事人重庆嘉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从事兽药经营活动中,从陕西天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购进ANTHELMINTIC CAT ADULTS(美施美康猫大人2kg)7盒、ANTHELMINTIC CAT ADULTS(美施美康猫大人5kg)2盒、ANTHELMINTIC BABY PRO(美施美康贝贝清2kg)7盒、ANTHELMINTIC BABY PRO(美施美康贝贝清5kg)8盒、ANTHELMINTIC BABY PRO(美施美康贝贝清10kg)6盒等5种假兽药产品进行销售,其中ANTHELMINTIC CAT ADULTS(美施美康猫大人2kg)已销售1盒,销售金额为18元,其余4种假兽药产品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9日,投诉举报书,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事实。

2.2024年12月4日,对重庆嘉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事实。 

3.2024年12月4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事实。

4.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4年12月4日,对重庆嘉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现场负责人徐四昌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委托书、徐四昌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重庆嘉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是余洪波,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事实;当事人购进5种假兽药进行销售,已销售假兽药的货值金额为18元,未销售假兽药的货值金额为522元的事实。

6.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在1688网络平台上的店铺首页截图以及购进5种假兽药的销售订单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2024〕47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2024〕47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兽药产品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情节较轻,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第十六条第一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嘉禾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从事兽药经营活动中,经营的ANTHELMINTIC CAT ADULTS(美施美康猫大人2kg)、ANTHELMINTIC CAT ADULTS(美施美康猫大人5kg)、ANTHELMINTIC BABY PRO(美施美康贝贝清2kg)、ANTHELMINTIC BABY PRO(美施美康贝贝清5kg)、ANTHELMINTIC BABY PRO(美施美康贝贝清10kg)等5种产品具有驱虫的作用,但均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产品追溯码,系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经营的ANTHELMINTIC CAT ADULTS(美施美康猫大人2kg)6盒、ANTHELMINTIC CAT ADULTS(美施美康猫大人5kg)2盒、ANTHELMINTIC BABY PRO(美施美康贝贝清2kg)7盒、ANTHELMINTIC BABY PRO(美施美康贝贝清5kg)8盒、ANTHELMINTIC BABY PRO(美施美康贝贝清10kg)6盒;

2.没收违法所得18元;

3.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5倍罚款,即(18元+522元)×2.5=135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36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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