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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4-00180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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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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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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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11-29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4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种子)罚〔2024〕41号
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8468958R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身份证件号码:5102****6016
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0月21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渝农(种子)交〔2024〕14号),其中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渝种检(2024CD)字第(306)号)显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锦玉919玉米杂交种检测项目:纯度,标准指标:≥96.0%,标注指标:≥96.0%,检测数据:81.1%,允许误差1.6%,检测结论:该批种子经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所检项目纯度不符合GB4404.1-2008标准的规定和标注指标要求,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的规定,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锦玉919玉米杂交种纯度不符合GB4404.1-2008标准,应当认定为劣种子。本机关通过查询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备案系统,发现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锦玉919玉米杂交种未按规定备案。
经请示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人同意立案后,2024年10月29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到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案件调查,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摄,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分别对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王海霞、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对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锦玉919玉米杂交种检测判定不合格的结果和经营锦玉919玉米杂交种未按规定备案的事实无异议。执法人员提取了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和经理王海霞的居民身份证、涉案产品锦玉919玉米杂交种的外包装照片、生产厂家四川神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进货开单1张、进货明细单1张、进货付款单1张、监督抽检样品费发票1张、采购退货单2张、销售汇总明细1张、销售发票3张、退货单3张以及新都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川)中种检字(2010)第006号),该检验报告无锦玉919玉米杂交种纯度的检测数据。
2024年10月30日,本机关向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北农(种子)责改〔2024〕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劣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日,本机关向涉案种子标称生产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邮寄了《关于移送涉嫌生产经营劣种子线索的函》,将相关线索移送给了涉案种子标称生产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已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2月22日,受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委托,重庆市渝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锦玉919玉米杂交种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所检项目纯度不符合GB4404.1-2008标准的规定,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检验结果通知单》(渝2024CJ004号),生产厂家四川神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异议,并出具了《关于“锦玉919”玉米品种抽检纯度检测情况的说明》,重庆市种子质量检测站认为异议材料理由不充分,维持原检测结果。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锦玉919玉米杂交种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当事人经营时未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从生产厂家四川神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锦玉919玉米杂交种400千克,购进单价25元/千克,购种款10000元。以单价30元/千克销售125千克,收回115千克,退给四川神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7千克,其中:2023年12月30日销售给靳万章50千克,2024年1月5日销售给张尚群50千克,2024年1月10日销售给杨福康25千克,靳万章于2024年4月12日退回44千克,张尚群于2024年4月12日退回47千克,杨福康于2024年4月22日退回24千克。实际销售10千克,销售收入300元,2024年2月22日用于监督抽检3千克,收取抽检样品费105元,共获得违法所得405元。未销售的387千克按30元/千克计算,价值11610元,共计货值金额1201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渝农(种子)交〔2024〕14号)1份17页,证明本案线索的来源;
2.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3.王建军的居民身份证1份1页,证明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的身份;
4.王海霞的居民身份证1份1页,证明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王海霞的身份;
5.《重庆市种子站关于开展2024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1份15页,证明种子监督抽检的依据;
6.种子扦样单(编号:渝种检(监)字(2024春)第306号)1份1页、《检验报告》(渝种检(2024CD)字第(306)号)1份4页、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渝2024CJ004号)1份1页、确认回执单1份1页、检验结果通知单现场领取记录表1份1页,证明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锦玉919玉米杂交种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了检验报告(渝种检(2024CD)字第(306)号);
7.《关于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锦玉919玉米杂交种备案情况说明》1份1页、对经理王海霞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1页、对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0页,证明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锦玉919玉米杂交种未按规定备案的事实;
8.2024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四川神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1页、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1份1页、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1份1页、进货开单1张、进货明细单1张、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1张、电子发票1张、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发票3张、供货结算单(退货)3张、销售汇总明细1张、采购退货单2张、对经理王海霞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1页、对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0页,证明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的事实以及涉案种子锦玉919玉米杂交种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9.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北农(种子)责改﹝2024﹞1号)1份1页、 送达回证(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证明本机关责令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0.《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移送涉嫌生产经营劣种子线索的函》1份2页、线索移送函邮寄凭证1份1页、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立案审批表(成农(种子)立﹝2024﹞18号)1份2页,证明本机关将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线索移送给了涉案种子标称生产所在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种子)罚告〔2024〕41号),告知了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种子)罚告〔2024〕41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经营劣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两个违法行为,两个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405元,金额较少,且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诚恳,为优化当前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合法经营的信心和决心,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05元;2.罚款10000元。
二、对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综上,当事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两个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并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劣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合并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5元;
2.罚款1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240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