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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12-0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4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动防)罚〔2024〕43号

当事人:谭承友  

性别:男   

民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5130****3576

联系电话:13****81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

当事人谭承友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0月31日晚,本机关接到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驻场检疫室来电,反映官方兽医在对号牌为渝A3K***运载生猪车辆进行进场查证验物时,发现运载的生猪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怀疑该车生猪涉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本机关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现场检查,号牌为渝A3K***车辆是一辆长安牌货车,车上装载有生猪共计12头,其中1头已死亡。承运人、驾驶员曾祥洪在现场,当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车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该车生猪的货主是当事人谭承友。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了承运人、驾驶员曾祥洪,当事人谭承友。

经查,2024年10月31日下午,当事人谭承友通过邱承华联系承运人、驾驶员曾祥洪驾驶号牌为渝A3K***车辆运载12头生猪,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茨竹村9社启运,运输到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该车12头生猪启运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谭承友销售到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该车生猪12头,到达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时已死亡1头(已作无害化处理),经官方兽医补检合格后,实际销售给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11头生猪,经称重总净重为1300公斤,该批生猪交易总金额为18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谭承友销售到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1车生猪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谭承友销售该车12头生猪到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该车12头生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 

2.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谭承友销售该车12头生猪到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

3.2024年10月31日,对曾祥洪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谭承友销售到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该车12头生猪在启运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 

4.2024年11月1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11头生猪(另有1头生猪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实施补检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复印件,证明该车生猪经官方兽医补检合格的事实。

5.2024年11月1日,当事人谭承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6.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谭承友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谭承友为违法行为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谭承友销售到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该车12头生猪在启运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该车生猪销售给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货值金额为18000元的事实。

7.2024年11月1日,从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重庆市定点屠宰场动物进场检验登记表、检疫证号追溯、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单-2车间A、渝北区屠宰厂(场)“瘦肉精”自检台账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谭承友销售该车生猪给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

8.2024年11月12日,从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生猪货款转账凭证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谭承友将该车生猪销售给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货值金额为18000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动防)罚告〔2024〕43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动防)罚告〔2024〕43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谭承友销售生猪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谭承友经责令改正后能够积极及时改正,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相关从轻处罚情形,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谭承友销售到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生猪在启运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当事人谭承友销售给重庆旺峰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11头生猪(另有1头生猪已死亡,已作无害化处理)经临床检查健康,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补检条件,已经由官方兽医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8000元)百分之十的罚款,计1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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