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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12-04 
    • [ 发布日期 ]
    • 2024-12-04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饲料)罚〔2024〕44号

当事人:渝北区即点即达百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CAD0DQ4E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

经营者:刘平保

身份证件号码:4414****3431

当事人渝北区即点即达百货经营部对饲料进行拆包、分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11月18日上午,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北路20号大帝花园B幢-1-4的渝北区即点即达百货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经营部正在营业,门店内的货架上存放有待销售商品,有食品、小家电、日用百货、宠物饲料、宠物用品等,其中宠物饲料有猫用宠物饲料和犬用宠物饲料。经现场检查发现,渝北区即点即达百货经营部近期对宠物饲料进行拆包、分装后销售。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了渝北区即点即达百货经营部的经营者、负责人刘平保。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食品、日用百货、宠物饲料和宠物用品等,主要通过渝北区即点即达百货经营部在美团网络平台上的店铺“博利批发价超市(黄泥磅店)”、饿了么网络平台上的店铺“博利批发价超市(渝北店)”进行线上销售。

当事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中,于2024年10月25日,将2袋规格为500g/袋的艾尔全价猫粮拆包后,用塑料自封袋分装成4袋规格为200g/袋,并通过渝北区即点即达百货经营部的美团网络店铺“博利批发价超市(黄泥磅店)”销售给市民马某某,销售金额为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4日,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4年11月18日,对渝北区即点即达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宠物饲料的事实。 

3.2024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宠物饲料的事实。

4.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4年11月18日,对渝北区即点即达百货经营部的经营者、负责人刘平保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刘平保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渝北区即点即达百货经营部为违法行为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刘平保,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销售经拆包、分装猫粮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经拆包、分装猫粮的交易金额共计12元的事实。

6.2024年11月18日,举报人马某某在渝北区即点即达百货经营部的美团网络平台店铺购买经拆包、分装的猫粮订单及商品图片截图复印件,渝北区即点即达百货经营部在美团网络平台店铺销售经拆包、分装的猫粮订单截图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销售经拆包、分装猫粮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经拆包、分装猫粮的交易金额共计12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饲料)罚告〔2024〕44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饲料)罚告〔2024〕44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渝北区即点即达百货经营部对宠物饲料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违反《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宠物饲料经营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之规定。

依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2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1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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