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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8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兽药)罚〔2024〕31号

当事人:渝北区星珑宠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B5RB3P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

经营者:李洋

身份证件号码:5102****2138

当事人渝北区星珑宠物店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8月8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121号附227号紫荆商业广场二期5幢3-商铺21的渝北区星珑宠物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渝北区星珑宠物店正在营业,渝北区星珑宠物店的经营者李洋在现场,该门店内正厅摆放有待销售的宠物饲料、宠物用品和兽药等。经现场检查发现,渝北区星珑宠物店近期在美团店铺上拆零销售“汉维宠仕®莫比新”(全称:汉维宠仕®莫比新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和“速诺®”(全称: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种兽用处方药,李洋当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销售上述2种兽用处方药的兽医处方笺。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了李洋。

经查,当事人渝北区星珑宠物店于2019年4月办理营业执照,于2024年4月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有宠物饲料、宠物用品、兽药等,主要通过渝北区星珑宠物店在美团网络平台上的店铺“星珑宠物.狗粮. 猫粮.宠物用品直营店”进行线上销售。

当事人在从事兽药经营活动中,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将规格为98片/盒的兽用处方药--汉维宠仕®莫比新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拆开包装按照4片起购的方式进行销售,销售单价为4.9元/片,已销售1盒共98片,销售金额为480.2元;当事人还将规格为100片/盒的兽用处方药--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拆开包装按照1片起购的方式进行销售,销售单价为6.85元/片,已销售1盒共100片,销售金额为685元。上述2种兽用处方药已销售总金额共计116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8日,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4年8月8日,对当事人渝北区星珑宠物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兽药的事实;当场不能提供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兽医处方笺的事实。 

3.2024年8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兽药的事实。

4.2024年8月8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4年8月8日,对当事人渝北区星珑宠物店的经营者李洋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李洋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渝北区星珑宠物店为违法行为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李洋,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拆零销售汉维宠仕®莫比新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种兽用处方药,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汉维宠仕®莫比新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种兽用处方药的事实;已销售上述2种兽用处方药的总金额共计1165.2元的事实。

6.2024年8月8日,市民在当事人渝北区星珑宠物店的美团网络平台店铺上购买兽药的交易订单截图、兽药实物照片,印证了当事人拆零销售汉维宠仕®莫比新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种兽用处方药,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7.2024年8月8日,当事人渝北区星珑宠物店在美团网络平台的店铺上销售汉维宠仕®莫比新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种兽用处方药的交易订单截图,当事人在1688网络平台上购进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交易订单截图、兽药图片截图,当事人购进汉维宠仕®莫比新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销售单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经营汉维宠仕®莫比新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种兽用处方药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听〔2024〕31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听〔2024〕31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在2个品种以下,且货值金额低于五千元,违法情节较轻,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第十六条第三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从事兽药经营活动中,将规格为98片/盒的汉维宠仕®莫比新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拆开包装按照4片起购的方式进行销售、将规格为100片/盒的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拆开包装按照1片起购的方式进行销售,系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从事兽药经营活动中,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的情况下,销售汉维宠仕®莫比新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速诺®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种兽用处方药,系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渝北区星珑宠物店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两个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合并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渝北区星珑宠物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二、对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65.2元;

2.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6165.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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