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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MB1938295N/2024-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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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10-08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0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农安)罚〔2024〕35号

当事人:黄天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     

身份证件号码:5102****2096 

当事人黄天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24〕44号)要求,2024年8月13日,受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托,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同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白云山村13社的黄天强水果种植农场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已上市销售的玫瑰香葡萄样品3千克。2024年9月6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收到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通报2024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有关情况的函》,其中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CTT24080503869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单位黄天强的玫瑰香葡萄所检项目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单项判定不合格,标准要求:≤0.2mg/kg,检验结果:0.28m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请示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人同意立案后,2024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白云山村13社的黄天强水果种植农场进行案件调查,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黄天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黄天强的居民身份证、当事人销售玫瑰香葡萄的微信收款截图,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北农(农安)责改〔2024〕11号)和《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2024〕-11),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经查,当事人黄天强是当地农户,以种植经营无花果为主,种植了少量的玫瑰香葡萄,当事人以10元/千克的单价销售玫瑰香葡萄,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玫瑰香葡萄6千克,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黄天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玫瑰香葡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黄天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其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24〕44号)1份22页,证明本机关监督抽检的依据;

3.《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编号:YBSJ2024006)1份1页,证明监督抽检的名称、数量、基数和日期;

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通报2024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有关情况的函》1份10页,证明当事人黄天强销售的玫瑰香葡萄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本机关受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托调查本案的事实;

5.2024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页、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6.《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2024〕-11)1份1页,送达回证(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1份1页,证明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享有复检权利的事实;

7.《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北农(农安)责改〔2024〕10号)1份1页、送达回证(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证明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8.2024年9月11日对黄天强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13页、销售玫瑰香葡萄的微信收款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玫瑰香葡萄的时间、数量和违法所得。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黄天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农安)罚告〔2024〕35号),告知了当事人黄天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黄天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农安)罚告〔2024〕35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黄天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玫瑰香葡萄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0元,违法所得较少,且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诚恳,为优化当前营商环境,增强农产品生产者合法生产经营的信心和决心,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玫瑰香葡萄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从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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