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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4-00151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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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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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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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9-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7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兽药)罚〔2024〕29号
当事人: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AC0YHG86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
经营者:邓超
身份证件号码:5112****5598
当事人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使用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张某某举报,2024年7月25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支路2号附1号祈年悦城-1/-2-商业1的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进行了执法检查。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正在营业,该宠物医院的院长刘廷在现场,经现场检查发现,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近期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提供给市民张某某的宠物犬使用了自制的有预防、治疗宠物疾病功能的中药片剂。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的院长刘廷、执业兽医师吴磊、执业兽医师王聪。
经查,当事人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于2021年9月、10月先后办理《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主要从事动物诊疗、宠物食品及宠物用品销售等,动物诊疗范围包括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当事人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针对有中兽医需求的客户,就安排由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的执业兽医师负责开具处方笺,再由处于试用期还未备案的执业兽医师吴磊负责采购中药并将相应的几味中药进行加工制作后提供给客户用于宠物疾病的预防、治疗。
2024年7月10日,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的执业兽医师王聪开具包含丹参、西洋参、白术、三七等4味中药的处方笺,吴磊购进相应的中药在自家里加工制作成中药片剂后提供给市民张某某用于其宠物犬疾病的预防、治疗,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向市民张某某收取医药费260元。
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在对市民张某某的宠物犬进行诊疗过程中,向市民张某某提供的中药片剂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规定的兽药。但该中药片剂使用塑封袋包装,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追溯码、无标签和说明书信息,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假兽药的情形。
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假兽药用于宠物疾病的预防、治疗的违法行为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复印件,证明本案件的来源。
2. 2024年7月25日,对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3. 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印证了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4. 2024年7月25日,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 2024年7月25日,对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的院长刘廷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委托书、刘廷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的经营者邓超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为违法行为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邓超,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使用假兽药的事实。
6. 2024年7月25日,病历复印件、处方笺复印件、账单复印件、收银小票,印证了当事人为市民张某某医治宠物犬的事实;当事人向市民张某某收取医药费的事实;当事人使用假兽药的事实。
7. 2024年7月25日,对执业兽医师吴磊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吴磊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使用假兽药的事实。
8. 2024年7月25日,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提供给市民张某某用于医治宠物犬的中药片剂实物照片、市民张某某支付中药片剂费用凭证复印件、吴磊将代收的中药片剂部分费用通过微信支付给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的凭证、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使用假兽药的事实。
9.2024年7月26日,对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的执业兽医师王聪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王聪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使用假兽药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渝北农(兽药)罚告听〔2024〕29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兽药)罚告听〔2024〕29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鉴于当事人使用的假兽药2个品种以下、货值金额低于两千元,违法情节较轻,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使用假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之规定。
依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关于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渝北区爱融贝利宠物医院改正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